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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客车坠崖致16人亡 遇难者家属未获赔偿(2)

2011年10月14日 14: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不一样的说法

  出事的客车是乘客们从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租来的,出事之后,公司办公室人员表示,他们正在积极善后。

  九州公司:领导都去殡仪馆参加事故处理的协调去了。

  记者:赔偿的钱都是公司出吗?

  九州公司:对。保险公司只赔付了一部分,按照规定应该赔偿三十万,没有赔齐。

  工作人员解释,这里的“保险公司”指的是在中国人保公司荆州分公司,他们在那里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荆州方面的理赔经理说,尽管事故处理还没结束,但理赔预付已经正在进行。

  人保公司佟经理:我们已经根据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了初步的预付。

  记者:预付付给谁了?

  佟经理:客户跟我们签协议之后,把钱转到了当地交警的指定账户上面,用来处理死者的安葬事宜。已经预付了320万,第二期准备预付160万。

  这边保险理赔、积极协商正在进行,为什么遇难者家属还表示没有得到明确说法?

  陈先生:一直到今天,没有任何一个单位的人、政府官员的人,来坐在一个桌旁来谈这个事。

  律师称强迫条款不能接受

  当记者联系曾经和家属们接触的荆州市事故处理有关负责人,荆州市荆州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分局局长刘汉平似乎不愿多谈。

  刘汉平:事故的处理还是在宜昌,我们只是把伤员和遗体转回来。事故的处理在宜昌,不在荆州,具体的问题我不好跟你回答。事故都是宜昌交警在处理。

  宜昌市兴山县交警有关负责人都对记者表示“很忙”,所以不能接受采访。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应该在事故责任明确之后由事故责任双方协商确认,长期受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北京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弘晟说,任何强迫的条款都是不能接受的。

  李弘晟:这个事应该是双方协商,并不能强迫一方得到这个数字,这个数字可以同意,可以不同意。但是同意与否的标准是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的,按照当地管辖法院的标准作为依据。按照湖北省的标准,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一个事故统一标准。如果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话,这个行为肯定就是违法。

  在遇难者家属那里,记者曾经看到一份有湖北省安监局负责人签字的刘旭辉的字条,写道“兴山县10.1重大交通事故遇难者的善后工作,由荆州市政府依法圆满解决。”究竟能否实现,恐怕需要时间的答案,更需要有关责任人的具体解释,中国之声也将持续关注。(记者 王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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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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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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