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回应三大焦点
焦点1
被害人刘某是否自愿与宋山木发生性关系?
●宋山木将刘某带至案发现场,是因为刘某决意辞职并明确拒绝宋山木的挽留,这一事实可以排除刘某想通过宋山木获取工作上好处的可能。
●刘某案发后主动告诉其男友被宋山木性侵犯,并选择案发次日凌晨报警,可以排除刘某想从宋身上获取金钱好处的动机。
●刘某案发时正值月经期内,除非有其认为比健康更重要的如深厚感情、利益或受到强迫,否则不可能自愿、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焦点2
宋山木有否使用语言和拍摄裸照等行为威胁被害人使其不敢反抗?
刘某陈述宋山木打电话叫人来和拍其裸照进行威胁,虽没有得到宋山木电话通话记录和宋山木照相机内容的印证,但可作出合理解释:
打电话和拍裸照都是宋山木用来恐吓刘某的手段,只要使刘某内心产生恐惧就可以了,不必要求打电话确实发生和从照相机里查到裸照才能认定刘某陈述是真实的。
只要刘某的陈述符合常理,符合案件事实,虽未得到印证但有合理解释,同样可认定其真实并采用。
焦点3
没有马上报案及事后收到钱的事实,对认定刘某不自愿与宋发生性关系有否影响?
●刘某在案发后没有立即报案,而是打电话向其男朋友哭诉,对是否报案内心很矛盾,这完全符合其作为一名刚出校门涉世未深的年轻未婚女子的心态,公开个人隐私,对其名誉和今后的生活都将有重大影响,表现犹豫是正常的。
●山木公司汇到其账上的5772元是其报案后的事情,其中部分是工资,多出部分可能是宋山木自认为给出的补偿,不能以此认定刘某当时是为了钱自愿和宋山木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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