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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水特大涉黑团伙案一审宣判 22人获罪

2011年10月27日 16:2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五宗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

  ●故意伤害罪;

  ●敲诈勒索罪;

  ●开设赌场罪:

  昨日,佛山中院对外通报佛山“三水特大涉黑团伙案”一审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人卢伟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蓝宝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至二十年以内不等。

  认定黄辉洪是犯罪团伙老大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黄辉洪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卢志通等其余11名被告人实施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佛山中院审理查明,据该犯罪团伙成员卢志通的供述,黄辉洪是该团伙的老板,并让其负责三水范湖开发区内的赌场,黄辉洪手下有几十人,其中袁天增负责帮黄辉洪打架,后负责到北江看守沙船;“何二”、“阿星”、“小宝”等人分别负责其他地点的赌场,“光头”等人都是黄辉洪的手下。虽然黄辉洪不承认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其供述卢志通等四人所具体负责事情与卢志通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共同证实黄辉洪明显对卢志通、袁天增的行为起指挥作用。卢志通的供述亦得到了被告人袁天增等3人供述的印证。

  佛山中院认为,该犯罪团伙符合涉黑团伙的组织特征,是一个以黄辉洪为首要分子,卢志通等4人为骨干成员,蓝宝韦等5人为参加者的犯罪集团,属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从经济特征上看,黄辉洪犯罪集团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足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从行为特征上看,黄辉洪为首的黑社会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佛山市三水区部分地区的经济秩序。

  佛山中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和情节后认为,以被告人黄辉洪为首的犯罪集团符合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由此,法院认为卢志通等9人积极参加以黄辉洪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活动,并纠集或指挥他人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有组织地多次实施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均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收不到保护费砍死对方,判死缓

  据了解,卢志通被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主要原因是其在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当中起组织、指挥作用。

  据法院查明,2010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卢志通因向被害人何某收取保护费未果,遂纠集被告人蓝宝韦等人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开发区市场某饮食店前持刀砍切何某全身多部位,后逃离现场。何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何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全身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在该起共同犯罪案件当中,卢志通指使被告人蓝宝韦等人敲诈勒索被害人何某,并指挥被告人蓝宝韦等人持刀伤害何某,致何某全身多处创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卢志通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被告人蓝宝韦听从卢志通的指使,纠集被告人韦继强等人持刀参与伤害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纠集作用;被告人韦继强等三人持刀参与伤害被害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故被告人卢志通、蓝宝韦、张明昌、韦继强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黄辉洪放任其手下卢志通等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其应对卢志通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但鉴于黄辉洪未明确授意卢志通等人伤害被害人何某,对于被害人何某的死亡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可酌情对黄辉洪从轻处罚。

  三水特大涉黑团伙案的22名成员,还被判有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等共五个罪名。

  (记者/唐梦 通讯员/黄志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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