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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七年女方出钱购房买车 分手后索财产闹上公堂

2011年10月27日 19: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盐城10月27日电(付陈友 谷华)相恋七年的时间里,女方出钱购房买车,并登记在男友名下,分手后,女方向男方索要财产无果,只好对簿公堂。记者今天从江苏大丰法院了解到,这起特殊借贷纠纷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得到解决。

  石某在苏州打工期间结识了男子王某,很快相恋同居。几年后,石某通过自己的努力,月收入近万元,而王某却没有工作,沉浸在爱情中的两人仍然快乐的生活在一起。石某还倾尽积蓄,付了房子首付、买了新车,并且房子和车子都登记在王某的名下。

  相恋七年,危机来临,李某的出现改变了石某和王某的幸福生活。李某和王某是初恋情人,两人一来二往,年少时的情愫泛上心头。2010年4月,王某和石某正式分手,结束了长达七年的恋爱长跑。

  分手后,由于房子、车子都登记于王某名下,长期的同居生活没有欠条等证据,石某希望讨回自己的辛苦钱,王某却拒绝返还。在律师的建议下,石某多次给王某和李某打电话,要求石某返还其购房款和购车款,并且先后电话录音长达4个小时。在电话录音中,王某断断续续承认了欠石某钱的事实。

  2010年12月,石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她为王某支付部分购房款和购车款的行为是借贷行为,要求王某偿还本息合计165500元。而王某否认石某出资的事实,同时强调双方没有发生借贷行为。关于电话录音,王某辩称自己是被石某无休止的电话骚扰,在精神恍惚以及诱导的情况下做出的陈述,录音中也没有正面说欠石某钱。

  由于购房买车时石某是否实际出资以及具体数额都不明确,并且石某选择案件的请求权有偏差,依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法院很可能驳回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法官将调解作为化解该矛盾的主攻方向。在第五次上门调解时,王某同意给付石某3万元,其母亲也同意代替儿子另行给付石某2万元。

  但石某认为太少,并认为法院应该全额判决支持她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打印了相似案例40多个,逐个点评,交予石某阅看,希望石某接受法院的调解。法官还联系石某的弟弟,组织石某与其弟弟一起参与案件的调解。

  最终,在法院的努力下,石某拿到了6万元的调解款。她表示将放开胸怀,不再沉浸于往事里耿耿于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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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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