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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东中山市长李启红受贿案一审获刑十一年

2011年10月27日 20: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广州10月27日电 (索有为 奚婉婷 穗法宣)27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受贿及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多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5月,中山市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谭庆中于筹划该公司上市期间多次向李启红作汇报,李启红对此表示支持。2007年6月,谭庆中多次向李启红及其丈夫透露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此后李启红向其弟媳泄露了上述内幕信息,并委托其购买200万元的公用科技股票,其弟媳遂开户买下公用科技股票,该股票账户于2007年6月至7月买入资金近670万元人民币,后于2007年9月至10月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00多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还查明,2006年至2010年,李启红利用担任中共中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梁某某担任中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等职务提供帮助,并接受梁某某请托,多次批示中山市教育局为梁某某顺利解决其子女及亲戚子女的入学问题,先后八次共收受梁某某贿送的现金港币40万元。

  2009年6月至8月,李启红接受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关某某的请托,商请拱北海关副巡视员兼中山海关党委副书记梁某某,为曾经受过海关行政处罚的该公司申请双A信用级别事项给予支持,并于同年9月收受关某某贿送的现金10万元。

  最终,李启红因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两千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法院决定对李启红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人民币两千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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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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