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丈夫婚前的房产出售,从而引发纠纷并闹上法庭,买房者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从而吃了哑巴亏。近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孙某与赵某都是再婚。婚前,丈夫孙某在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有一处房产。2000年9月10 日,经西宁市某中介公司介绍,妻子将丈夫的房屋出售给陈某,并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同时约定房屋售价为20000元;房产手续到2001年10月上市;双方到房管所办理了手续。妻子收取陈某15000元作为押金,同时陈某交付5000元余额。协议签订后,妻子在收取押金和房款的同时,将房屋及产权证书一并交付给陈某。2006年5月8日,孙某登报声明,称自己的房产证遗失,声明作废;2007年1月4日,孙某再次刊登启事,要求陈某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与自己联系,逾期后果自负。其间,陈某一直没有联系孙某。2008年孙某将该房屋收回,2010年12月陈某则诉至法院要求孙某继续履行协议,孙某则认为陈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无效,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并非双方的共同财产,赵某若代表孙某出售房屋,理应以孙某的名义与陈某签订售房协议,但赵某却以自己的名义与陈某签订售房协议,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同时陈某自占有和使用该房屋期间也未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故法院认定赵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记者 陈俊 通讯员 马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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