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了首批共4个指导性案例,涉及刑事和民事领域。指导案例对审理裁决具有指导效力,法官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或可视此为中国对判例法的借鉴进入到实践领域。(12月21日《人民日报》)
一直以来,“同案不同判”广受诟病,其原因就是司法者有法可依但无例可考,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呈现的制度弊端。在这一背景下,公布首批指导性案例,无疑对推动中国司法公正具有标志性意义。
我国一直奉行成文法的司法制度,法官严格按照成文法典主导审判裁定。但由于司法者对法律含义的认知不一,导致司法者对法律规定的解读参差不齐,法官在适用法律条款时表现出较大的伸缩性、随意性和自由裁量度。这既容易增加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公信。
近年来,尽管我国在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再完善的法典、再缜密的司法解释,与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现实生活相比,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教育示范作用,让司法者在坚持法律原则性的同时,保持司法实践与现实生活与时俱进的吻合度和灵活性。
“前面有车、后面有辙”是大部分民众评判司法公正的思维基础。同理,人们也可以通过客观公正、统一规范的司法判例,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并切实提高对法律精神的信仰。由此看来,最高法发布权威性、指导性案例,无论对司法者还是普通百姓都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参考案例不能简单地依葫芦画瓢,更不能借题发挥。追求同案同判的关键不是“形似”而是“神似”,从而让案例指导助推司法公正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不断得到验证和放大。
而正因“案例”的重要性,“案例”的选择应精挑细选,而每一个案子亦当慎之又慎,因为它们都可能成为后来者的“案例”,如正是由于人们对“彭宇案”的记忆犹新,才使得人们对“做好事反被诬”长期心有余悸,并且常常把类似的案例和判决称之为“彭宇第二”或“××版”彭宇案。对这样的“坏案例”,我们应当尽量杜绝。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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