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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前瞻:大修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

2012年02月26日 09: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资料图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主要调整点。图片来源:新华网 高微 编制

  中新社北京2月26日电 题:大修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新社记者 张蔚然

  今年“两会”期间,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作为一部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的行为、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刑诉法大修备受关注,人们期待它能够在遏制刑讯逼供、排除 非法证据 、完善强制措施、保障辩护权等方面取得更大突破,旨在更有效地惩治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

  刑事诉讼法与赋予和规制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权力、追诉犯罪、保障公民权利密切相关,有“小宪法”之称。1979年,中国走向健全法制,结束了12年不公待遇的彭真主持立法工作,三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颁布了7部重要法律,刑事诉讼法就是其中一部。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正了该法。去年8月和12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修正案从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以及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做了大量修改完善。据悉这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已涉现有225条款的过半条文修改。2004年中国修宪时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料此次修订也将顺此将这一精神也写入新刑诉法草案。

  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比,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修正案在规范职权机关的权力、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如进一步从程序的角度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等。但也有部分修改引起社会较大争议,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是否矛盾,“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是否变限制人身自由为剥夺人身自由,“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是否涉嫌变相容忍甚至支持长时间的审讯、侦查权进一步扩张等。

  综合两次送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的进步与引发的各界争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认为,对审议取得的进步应当予以积极肯定,但仍存在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问题。他期待在“两会”期间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时能有更大突破。

  王敏远表示,作为一部与诉讼参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实体权利和辩护权等程序权利息息相关的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更加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例如,对被拘留的人因“有碍侦查”而可以不通知其家属的,应规定严格的时间限制,以避免发生其家属在拘留后几天都不知情的“秘密拘留”;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不应止步于“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应对此确定符合刑事诉讼规范要求的审批程序;对追究辩护律师“伪证罪”的,则应在程序上设置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以避免错误追究等。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指出,今后修法应更加注重“民主为主、兼顾效率”,过度注重效率会影响到社会群体对法律修改不同意见的表达,如果有些意见在立法修法阶段得不到反映,其潜在矛盾迟早会在法律执行阶段得到体现。他呼吁法律酝酿与修改期间出现更多利益博弈,倾听更多民意,促进公平公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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