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字号:
小 中 大

上一页 法定代表人涉嫌逃税上亿被诉 律师10天助其洗清(2)

2012年03月05日 15:4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敬业

  他为辩护每天只睡3小时

  从看守所回来,崔醒民争分夺秒地反复详细阅读案卷,标注出涉及案件指控中的疑点。崔律师回忆说,这是他执业生涯中工作强度最大的一次辩护经历。

  头发已经花白的崔醒民今年68岁,他说自己是个认真的人,刑事辩护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得到公正的司法裁判,更是不能有半点马虎,每一起案件他都不会放过辩护的点滴机会。

  根据检方指控,李平是伙同一名地产商偷税。该地产商在一个房地产项目竣工清算时,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决定将5亿余元的销售收入不记入账内。为此,这名地产商找到了一家外国公司作坏账,与该外国公司签订虚假的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后又假称该外国公司破产倒闭,找不到人,5亿余元售楼款成为坏账不能收回,借此偷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亿余元。

  这名地产商向税务机关递交坏账损失申请过程中,找的正是李平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的房地产项目清算。此后,逃税案发,地产商被抓后供述称,李平“知道”偷税之事。于是,李平被控“伙同”。

  而对于指控,李平辩称,他虽然参与项目清算,但并不知道这名富商交来的关于坏账的材料都是假的,是用来骗取偷税的。

  为了保证这起亿元税案的办案质量,花甲之年的崔醒民每天只睡3个小时,对案件证据材料深入研究分析。记者采访时,崔醒民从案卷中拿出了他当年办理此案的辩护意见和笔记,密密麻麻的文字写满了几十张信纸,而这些都是在短短几天内整理完成的。

  最终,通过大量查阅案卷,崔醒民对检方关于“李平伙同他人偷税1.4亿”的指控,形成了无罪的辩护意见。

  雄辩

  一个“知道”不足以定罪

  事实究竟是什么样的?崔醒民查阅全部案卷后发现,控方证据并不能认定李平“伙同”,对于这些指控应当按无罪处理。

  在此案开庭审理时,崔醒民指出,涉案的逃税地产商及其员工的证言显示,虚假列支销售坏账和销售佣金是这名地产商一手秘密策划、组织实施的,从开始策划到上报材料的每一个环节,李平都不知道对方是在伪造虚假的代理销售合同、虚假的外国发票以及虚假的售房表。

  不过,公诉人认为,根据证言,该地产商及其下属在回答侦查人员讯问时,曾说李平“知道”此事。

  崔醒民反驳说,这种“知道”的回答非常笼统,既没有具体时间,也没有具体地点或场合,也没有具体的所指事项,更没有李平具体的造假行为,在公诉人移交给法院的案卷材料中,没有一份证人证言显示,有人曾经就假的代理销售合同和虚假填写列支的情况,面对面告诉过李平。也就是说,没有一个人告诉过李平这些材料都是假的,是为了欺骗税务机关用的。那么,又怎么能确定李平“知道”此事?

  崔醒民认为,不能以简单的“知道”一词就说是“伙同”。这种泛泛地指控为“伙同”行为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它形成不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将这项指控的事实讲清,证据不足以认定“伙同”。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辩方的意见,认为在相关房地产项目清算过程中,被告人李平既不是纳税义务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人李平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了逃税行为,故检方指控“李平伙同他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法律解释

  证据不足 控方输掉这个案子

  1.这起亿元税案,控方输就输在证据不足。那么,为什么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控方?

  崔醒民律师介绍说,在刑事辩护中,作为刑辩律师的第一要务就坚持 “无罪推定原则”。依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款所确立的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在司法实践中,谁来证明被告人有罪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据此法律规定,控方应承担有罪的举证责任。

  2.何谓证据链条?控方举证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标准?

  崔醒民律师解释说,如何把握犯罪证据链的形成是刑辩律师办案的核心问题。因此,审查把握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必然的因果关系是犯罪链条是否完整的重要标准。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因此,所谓的完整的证据链条就是围绕着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而组织证据材料,并使相关证据材料达到能够“确实、充分”的证明某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而所谓的“确实、充分”亦恰恰是《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本案中正是因为被告主观上不具有“伙同”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伙同”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证据要求。因此该案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作出了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判决。(记者 邱伟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王慧】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