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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不适用和解程序

2012年03月08日 18: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3月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今日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的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并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这反映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下午召开记者会,郎胜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郎胜说,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诉案件是有和解规定的,对公诉案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公诉案件从公诉的角度,主要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追诉。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也看到,在很多情况下,有的时候有一些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如果我们通过一些比较平缓、平和的方式去解决,可能效果比判刑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他说。

  郎胜说,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反复研究,这次修正案就把自诉案件和解的程序的那项制度引入到公诉案件中。毕竟这是新设立的制度,在引进来的时候还需要审慎把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范围要严格的限制。第一,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这样的一些案件,而不是说其他的直接的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的那样一些犯罪,而是民间纠纷引起的。

  第二,这种案件本身情节相对来讲不是很严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一些重刑即便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比如杀人、重伤,那也不能和解。只是一些相对来讲,对人身的伤害、对财产的破坏、对财产的侵占,相对来讲比较轻的案件。所以限定在民间纠纷引起的这一类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案件。

  郎胜说,还有一些由于主观过失引起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判处七年以下的案件。但是也有一种例外,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这反映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

  郎胜介绍,在民间纠纷这样一个范畴内,在过失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被告人真诚的悔过,又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得到从宽处理,但并不是不处理。

  郎胜并提出,为了防止可能有一些轻微的案件出现新的不公平,比如有的人可能以钱买刑,虽然犯了罪,但是赶快赔偿。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从严把握,一是被告人和嫌疑人必须是真诚悔过的;二是被害人对他确实是谅解了;三是社会上的反映,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及时的修复。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考虑从宽处理,并且从宽处理并不是不追究,也无非就是从轻减刑这样来处理。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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