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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成治安隐患 人大代表建议立法强制治疗

2012年03月11日 16: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3月11日电 (记者 杨志雄 杨强)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罗殿龙11日指出,中国精神病患者逐年递增,已成为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有必要制定一套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关于强制医疗具体操作的法律,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中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罗殿龙认为,前述条款虽提出强制医疗,但仅规定对已犯罪的精神病人,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对何为“必要时”、强制医疗批准、执行、监督程序及费用如何支付等,均未明确具体的规定。不仅实体性规定简单,而且程序性规定欠缺,影响了强制医疗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

  他还指出,地方性法规之间存在差异和冲突,造成强制医疗在全国适用上不平衡。此外,强制医疗行政化太强,司法化不足,且不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强制医疗的费用并未明确由谁负担等因素,造成实践中很多应该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没有被医疗,仍然流散于社会。

  罗殿龙建议尽快完善精神病犯罪人强制医疗法律法规,在精神卫生法或刑事诉讼法中对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必要时”的适用条件、决定强制医疗程序、执行和监督机关、执行场所、终止条件、经费来源及保障等问题予以明确。

  他说,刑法规定强制医疗只适用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犯罪人,但实践中存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犯罪人和诉讼进程中突发精神疾病无受审能力犯罪人,这部分人中若因无服刑能力而未能收监执行,在其家属或监护人无力或不愿看管时亦可能对社会造成影响,故应当将该部分人纳入强制医疗范围。

  此外,罗殿龙表示,对虽未构成暴力犯罪、但暴力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已经显现出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若能及时进行强制医疗,或可避免危害社会的行为继续发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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