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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吁启动行政程序法立法 消除程序规则模糊空白

2012年03月12日 08:53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要消除程序规则上的模糊空白

  代表建议尽快启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步骤

  “依法行政,首先要有行政可依的完善之‘法’,尤其是程序法。”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说,当我国在行政法立法方面取得长足进步时,相应的程序法却仍是短板。为此,他在今年人代会上建议尽快启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步骤。

  在应勇看来,制定行政程序法,可以减少决策失误、避免资源浪费、及时化解争议、舒缓执政压力;完善的行政程序规则,亦有利于提高政府效能。“这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重要目的之一”。从世界主要国家尤其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国家经验看,以公开、公正和效率原则为主线建立起来的行政程序规则体系,在减少决策失误、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比如听证制度给予利益相关方以参与行政过程和表达意见的机会,有助于全面收集意见和信息,集合众人智慧,为科学决策奠定了坚实基础;回避制度旨在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偏私、保持公正立场,为科学决策排除了干扰;时效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及时作出决策,使科学决策的成果不致因行政效率低下而时过境迁。”应勇说,目前我国行政程序规则集中于 《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几部法律之中,其余则散见于大量的单行管理法中。单行管理法涉及的程序规则是零散的、片段式的,无法为连续的行政过程提供稳定依据。只有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三种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较为系统。这样分别规定的模式,无法对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和共同制度作出统一规定,容易造成规则冲突和重复。“由于程序规则尤其是行政行为生效要件、当事人程序地位等总则性规定的缺失,行政机关经常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此时寻找可行的法律方案,势必付出更多的时间、人力、费用等行政成本。而程序规则上的大量模糊、冲突乃至空白之处,恰如程序滥用的一道道方便之门。”

  应勇提出,要解决上述问题,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针对各类行政行为分别立法,二是统一立法。两相比较,后者立法周期更短,还可以避免重复立法和规范冲突,更为可取。(特派记者 朱珉迕)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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