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字号:

人大代表谈网络民意 称仅可作为审判考量因素

2012年03月12日 15:33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网络民意只是审判的一种考量因素

  昨天(11日)晚上,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办主题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网络访谈。3位在地方法院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与网民进行了在线交流。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燕萍回答网友关于网络民意方面问题时表示,不能简单地认为网络民意能代表整个社会的价值追求,司法活动必须高度重视民意,但审判的依据只有法律和证据,民意不能作为审判的直接依据,只能作为一种考量的因素。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其宏从事少年刑事审判20多年了,他告诉网友,目前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年龄比原来更小,14岁、15岁的比较多;再就是校园暴力犯罪、团伙犯罪比较多;此外犯罪后果比较严重,出现了很多伤害致死的案件。”

  李其宏代表还提出,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程序作为一个特殊程序加入刑诉法修正案当中,特别提到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一般侵犯人身权利、妨碍社会秩序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犯罪人能够真正悔改的话,这样的情况可以不起诉。为了让孩子们重新回归社会,规定未成年人在不满18周岁犯了五年以下的罪,对他的前科进行封存。(记者 孟环)

【编辑:王慧】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