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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称法律用词应有明确是非观念 以免误导公众

2012年03月13日 14:21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昨天上午,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各界别小组讨论“两高”报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表达了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担忧。针对当前一些严重刑事案件,因为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判决书里面有“积极赔偿”、“主动赔偿”以及“取得谅解”或“真诚谅解”等字眼,刘白驹表示了怀疑。

  “滥用谅解之辞,会让人们以为,被告人赔偿就可以免于死刑或者从轻处罚,是花钱买命、花钱买刑,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法官会丧失公正立场,千方百计寻找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理由,并且充当为被告人服务的“说客”。”——刘白驹

  给钱取得“谅解” 就可以减刑?

  “本来刑事和解只适用于判3年以下刑事徒刑和7年以下过失犯罪情况,但在现实中却不是这个样子,近几年,常见刑事判决书有这样的说辞:被告人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甚至,一些严重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也有这种说辞。”刘白驹举例称:有“打工仔奸杀女中学生被判死缓”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获得黄某某父母的“真诚谅解”,故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还有没赔偿也获得谅解的刑事判决。”随后,刘白驹举了“浙江南浔两协警强奸醉酒女子获刑三年”案,也就是所谓的“临时性强奸案”。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实际上无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两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

  所谓“谅解” ,只是一定程度的“宽宥”

  在刑事案件中,刘白驹认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向被告人索偿,是正当要求。判决书把被害人或其家属对被告人一定程度的“宽宥”说成“谅解”, 颇为不当。“轻判更是情理不容。”刘白驹说,这些判决书中的“谅解”之辞,根本不可能是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他们极希望获得赔偿,也绝不会心甘情愿说出“谅解”二字。

  刘白驹认为,把“谅解”之辞强加于严重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家属,是构成对他们的二次伤害,是对他们人格的严重贬损,更是对那些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极大侮辱,同时也是对社会伦理底线的触犯,对公众情感的蔑视。

  刘白驹建议,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运作过程的监督。由于涉及金钱,以及由于司法人员的裁量权过大,如果搞不好,“刑事和解制度”可能成为司法腐败的一个新的生长点。

  最高法二级大法官王秀红:

  法律用词应有明确是非观念

  “您对于严重刑事案件‘真诚谅解’怎么看?”“两高”报告讨论结束后,记者追问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王秀红。“我个人理解啊,严重刑事犯罪不应该用‘谅解’这个词。”

  那么以后会不会避免用这样的词?王秀红表示,这个事确实值得商榷。“法律用词是很严谨的,法律语言有文字语言和口头语言,都是非常严谨的,不是中性的,有明确的是非观念。我们是应该认真的吸取,很好的研究,防止在一些用语用词上,误导公众,以及造成对法律的亵渎。”(特派记者 李杰 杨芳 孙晓伟 梁赓)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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