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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毒驾致1死4伤被控危害公共安全罪引争议

2012年03月26日 11:2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四川一司机“毒驾”致一死四伤被控危害公共安全罪引争议

  专家表示“醉毒”精神状态缺乏鉴定标准困扰办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近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杨博提起公诉,但在法庭上,辩护方认为被告人只是一次性过失,应以一般交通肇事罪处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能否成立?《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本案承办检察官和相关法律专家。

  2011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杨博在驾车中违规在非机动车道右转弯,碰挂天网监控设施之后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冲向人行道,连撞多名路人,造成1死4伤的严重交通事故。

  据悉,被告人从2006年就开始吸食氯胺酮(K粉)。

  “第一次碰挂天网监控设施之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告人就应该停车,但他不但没有,反而继续冲撞上人行道。”本案承办检察官原红旗说,之后被告人的3次“加速”行为说明,车辆还在控制当中,显然被告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针对辩护人“被告人不明知吸食毒品不能开车”,是“一次冲撞行为,没有意识”的观点,原红旗认为“根本站不住脚”。

  原红旗告诉记者,被告人从2006年开始吸毒,并且是有10年驾龄的专职司机。从被告人行为变化产生的时间点来看,他知道吸食毒品后精神上会有障碍,控制能力会减弱,主观上是“明知而放任”。加之案发前一年,被告人就有8次违反6种不同交通法规的记录,因此公诉机关判定他对公共安全一直都处于漠视态度,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四川大学刑诉法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静华告诉记者,鉴于被告人吸毒史长达6年,对吸毒后精神状态的变化、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的下降应当有相当清楚的认识。主观上属“应当明知”,即存在犯罪的主观过错。

  面对检方指控,庭审中杨博承认,有时候吸毒后“会出现幻觉”,不过他一直认为,吸毒不会对开车有多大的影响。

  据杨博交代,事发当天凌晨,他在网吧吸食过一次K粉,中午1点左右“为了提神”再一次吸食,之后他送公司的一个客户去机场,返回途中经过永丰立交桥时出现“恍惚”。

  对于事发的经过,杨博始终坚持“啥都不晓得”。他说事发前就觉得很困,很疲劳,事发时自己处于没有意识的状态,直到警察到现场把他从车上拽下来,他看到围了好多群众,才知道出事了。

  马静华认为,被告人所吸食的毒品和危险驾驶行为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本案中认定的一个关键点。

  “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致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严重降低,降低的程度达到困倦,直至事发后完全失去意识,其危险性与醉酒驾驶大致相当,据此可以认为其吸毒行为与驾车所致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马静华说。

  记者了解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在量刑上存在巨大差异。前罪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后罪最高刑期仅为3年。

  原红旗认为,“毒驾”是比“醉驾”更严重的行为,对醉酒的认定标准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毒驾”作为少见类型的犯罪,不像“醉驾”那么容易鉴别。因此,他呼吁“毒驾”入刑,以此警告“毒驾”人,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与醉酒驾驶行为不同,对于过量吸毒所影响的精神状态缺乏相关的鉴定标准。”马静华指出,针对这种标准缺位,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根据吸食毒品类型的不同,就毒驾案件中的“醉毒(类似醉酒)”状态规定明确的认定标准,指导侦查机关办案,统一司法适用。

  “由于立法上不可能穷尽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或行为,而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可能会较为严重,故赋予司法机关对这些行为危害性质及结果的裁量权具有现实的合理性。”马静华认为,“毒驾”入刑并非一种新型的刑罚机制,不过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具体表现。(记者 杨傲多)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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