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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农业部就《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意见(全文)(3)

2012年03月27日 18: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第五章 产品贮存及运输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实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

  (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出入库、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等级、生产日期、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员等信息;

  (三)垛位标识卡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代号、生产日期或批号、检验状态等信息;

  (四)不同产品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五)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产品装车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三十八条 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专车专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装运不同种类的产品时,应当对罐体进行清理,并保存清理记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销售台账、销售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产品召回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企业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召回记录应当包括召回产品名称、召回日期、召回数量、召回原因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

  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的名称、数量、处置时间、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理、销毁)、处置人员和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人员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并保存产品投诉记录:

  (一)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应当包括客户投诉受理、处理流程、处理措施等内容;

  (二)客户投诉记录应当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姓名和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投诉内容、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七章 人员与卫生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根据岗位的不同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至少进行2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一)人员培训制度应当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方法、效果评价等内容;

  (二)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培训时间、师资、地点、方式、内容、人员、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厂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GB/T16764)的要求。

  第八章 文件与记录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制度和记录管理制度。

  (一)文件管理制度包括文件的起草、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存档、销毁等内容;

  (二)记录管理制度包括记录表单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填写、存档、保存期限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除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保存期的记录外,其它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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