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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少妻离婚幼女无人管 广东发首张财产保护令

2012年04月19日 19: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惠州4月19日电(索有为 林晔晗 李有军)广东省惠州市中级法院19日对一涉及离婚案件儿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用做出二审裁定:责令罗某每月从广东省社保局发放的退休金中划拨700元到陈某帐户上,作为其女儿罗细娜(化名)的抚养费;在处理个人房产前必须保障其女儿的抚养费用得到完全保障。据了解,这是广东法院发出的第一张财产保护令。

  老夫少妻劳燕分飞

  2006年底,35岁的大龄“剩女”陈某经双方亲戚介绍认识。在经过一年多同居后,于2008年5月与惠州某公司因病内退的职工、年近60的罗某正式结婚。同年10月,女儿罗细娜出生。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以及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以及年龄上的差距,尤其是罗某有非常严重重男轻女思想、家庭暴力和酗酒恶习,让陈某无法忍受。

  2010年底,厌倦了婚姻生活的陈某带着女儿开始住在娘家。这对老夫少妻在经过近三年争闹后,开始“劳燕分飞”并对簿公堂。2011年7月13日,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处二人离婚,并提出了由罗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80000元(按每月1000元计算至小孩18岁)、支付困难帮助金80000元等诉求。

  2011年8月,一审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罗细娜由母亲陈某抚养。

  女儿抚养问题互“踢皮球”

  对抚养费用等问题,一审法院罗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比较适当,但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没有同意陈某要求罗某支付离婚时困难帮助金的请求。

  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惠州中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重新裁定抚养权归属问题。据介绍,在二审庭审现场夫妻双方将小孩抛弃至法庭,就女儿抚养问题互“踢皮球”。

  惠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罗某已经年届花甲,而陈某与之相较年轻得多,同时所生育子女系女孩。因此,从有利于小孩成长角度来看,由母亲陈某抚养更加适当。而对于抚养费的问题,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确定的抚养费从每月500元调整为700元。对于陈某要求由被上诉人给予支付离婚时困难帮助金,根据被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二审法院裁定由被上诉人一次性给予上诉人陈某霞生活困难帮助金20000元。

  惠州中院做出二审裁定,责令罗某每月从广东省社保局发放的退休金中划拨700元到陈某帐户上,作为其女儿罗细娜的抚养费;在处理个人房产前必须保障其女儿的抚养费用得到完全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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