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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醉驾入刑一年 司机拒检逃跑增多等五大难题待解(2)

2012年05月02日 07:17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摩托车醉驾

  农村地区违法居高不下

  “醉驾入刑”一年来,“酒驾”违法逐日减少,但就农村而言,摩托车“醉驾”现象还十分突出,造成的后果也很严重。山东省莒南县检察院的一份有关“醉驾”案件的报告显示,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3月底,该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40件40人,农民身份37人,工人身份3人;属于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的20人。醉酒驾驶农民成了“主角”,摩托车占五成。

  操作简单、出行方便、费用低廉、监管较少,摩托车因此在广大乡村成为主要交通工具。但与之相伴的,是摩托车驾驶员持证率低、拒绝酒驾意识低、交通违法率高、交通事故发生率高的特点。2011年8月21日中午,被告人朱某在亲戚家喝完喜酒,在骑着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对行左转弯的宋某驾驶的低速自卸货车发生撞车事故。经检测,犯罪嫌疑人朱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7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酒驾驶。朱某被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

  莒南县检察院受理的40件危险驾驶案中,农民身份的有37人,而且在农村摩托车驾驶员中存在着一种偏见,误认为“醉酒入刑”是对大车、小轿车而言,与摩托车无关。然而相对小汽车司机酒驾而言,摩托车司机酒驾后更容易使自身受到伤害。 (记者卞民德)

  电动车醉驾

  超标上路危险等同机动车

  日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酒后驾驶电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进行了判决,酒后驾驶电动车的男子被判“危险驾驶罪”。

  今年1月25日晚,来浙务工人员张长友在家喝了半斤白酒,骑电动车出门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不严重,但是小轿车车主见老张一股酒气,就叫来了交警。一验血,老张被鉴定为“醉驾”。随后,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老张全责。同时,把老张的电动车纳为“机动车范畴”。就这样,机动车加上醉驾,老张被判“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15日,并处罚金2500元。

  原来,根据相关标准电动车最高车速国标为不大于20公里/小时,浙江省标准不大于24公里/小时,整车空车质量国标为不大于40公斤,浙江省标准不大于50公斤。而老张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最高速度为30公里/小时,整车空车质量为73公斤,因此认定为机动车范畴。而据记者了解,目前市面上大多数电动车使用的是比较重的铅酸电池,超重现象相当普遍。一位车行老板也说:“时速低于20公里的车,很多消费者嫌慢,不好卖。”

  萧山区法院苏杰法官告诉记者,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造成的危险性与其他机动车辆相比没有质的区别。因此,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江南、汪晓波)

  毒驾

  惨剧常发生验毒有难度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杨博提起公诉:成都市某公司司机杨博在吸食氯胺酮(K粉)后,违规驾车造成1死4伤的惨剧。

  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了解到,在路面上检查驾驶员是否“毒驾”目前缺乏可行性。因为检测是否吸毒的一般做法是尿检,需要花费一定时间。而且“毒驾”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只要没有引发交通肇事,警方目前也仅能按规定对吸毒司机的吸毒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成都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秦永春告诉记者,目前吸毒后驾驶并不属于刑事犯罪,而如果“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一般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现在各地的检察机关对毒驾肇事的案件都倾向于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毕竟这种行为本身就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四川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马静华说:“‘毒驾’是比‘醉驾’更严重的行为,对醉酒的认定标准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毒驾’不像‘醉驾’那么容易鉴别,毕竟验血和尿检鉴定还不同。”(记者张文)

  药驾

  吃药易犯困司机缺防范

  前不久,南京市民杨某开着车跑在高速公路上,不知不觉打起了瞌睡,要不是车轮越过应急停车带发出的噪音将他叫醒,车子可能就撞上路边的护栏了。

  并非疲劳驾驶,为什么还会犯困呢?回到家中仍然心有余悸的杨某开始觉得很奇怪,仔细一想,原来是早上开车前服用了两颗抗过敏药。

  中国药科大学药学院副院长于锋介绍,镇静催眠药、抗过敏药以及复方制剂的抗感冒药等,服用后容易引起嗜睡,导致人注意力和判断力下降;抗精神病药物,由于具有比较强烈的安定作用,会影响人的反应能力和判断能力,因此,这些药物在服用期间均不宜开车。“药后驾车的危害不次于‘酒驾’、‘醉驾’,只是很多车主还没有意识到或者没放心上。”

  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安全处副处长黄文松建议,驾驶人到医院看病时,应主动表明司机身份,也请医生尽量避免开出会对驾驶产生不良影响的药物;如果到药店自行买药,也要咨询店里的执业医师;服药时务必仔细阅读说明书,了解药物的副作用,等药效消失后再开车,驾驶时要留意自身状态,如有不适立即停车休息。(记者姚雪青)

  代驾

  乱象丛生损害消费者权益

  自2011年5月1日,醉酒驾驶行为被纳入危险驾驶罪之后,代驾服务行业获得空前发展。然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代驾服务行业存在无统一收费标准、无规范合同、无从业资质限制等三方面问题,容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我国目前尚无行政管理部门对代驾服务行业进行监管,整个行业收费无统一标准,有的代驾服务收费畸高,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北京为例,20点至22点,10公里以内酒后代驾最低报价50元,最高报价80元,最高报价比最低报价高出60%。代驾服务多采取口头合同方式,对代驾服务合同条款约定不够明确。发生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往往缺乏依据。此外,由于缺乏相关规定,代驾服务的从业资质缺乏限制。一方面,代驾服务从业机构多以其他相关行业注册或由其他相关行业兼营。一旦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这些随意设立的代驾服务机构或个人经营者赔偿能力有限,导致消费者不能获得充分赔偿。另一方面,代驾从业者鱼龙混杂,部分从业者趁消费者酒后意识模糊之机,进行人身侵害,或盗窃物品。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区法院法官建议:明确代驾服务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行业收费标准,制作代驾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设定准入标准等多措并举,规范代驾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记者白龙)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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