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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初一女生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

2012年05月30日 15:1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名20多岁的男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满14周岁的在读女生,发生性关系后触犯刑法。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989年出生的云南籍被告人王某超通过网络结识了被害人阿怡(化名)(女,1997年出生,在校学生)。此后,两人频繁聊天,阿怡给王发过照片,并告诉他自己是在读初中一年级学生。

  2011年6月3日,王某超与阿怡相约至肇庆市端州区见面,在明知阿怡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在肇庆市端州区某旅馆一房间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11年6月4日至6月5日,王某超又将阿怡带至中山市东升镇联安南街一出租屋209房间内,先后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同年6月9日上午,公安人员在东升镇一制衣厂内将王某超抓获归案,但他称女孩是自愿的。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李世寅)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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