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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之兄刑满获释 曾涉骗贷4亿元被判不成立

2012年06月01日 14:4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黄光裕之兄、新恒基集团老板黄俊钦于5月25日刑满获释,现已返回北京的居所。

  记者获悉,今年2月,黄俊钦因内幕交易、偷越边境、单位行贿3罪并罚,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中,黄俊钦被提起公诉时唯一的重罪——“中行骗贷案”因证据不足,其合同诈骗罪指控未被法院认定,黄俊钦由此洗脱骗贷4亿罪责。

  轰动一时的“中行骗贷案”牵涉甚广,不但首富黄光裕当年涉案,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相怀珠也是在查办此案过程中受贿落马。按照检方起诉时的指控,黄俊钦以虚假材料诈骗中行4亿余元贷款,如被定罪最高可判至无期徒刑并罚没财产。

  如今,这起备受关注的骗贷大案以无罪收场,同案受到骗贷指控的新恒基副总于星旺、杨力夫,公司财务周武洲被法庭当庭宣告无罪后释放。这3人被羁押时间短则3年,长的已经关了5年多,3人获释后未向公检法机关提起国家赔偿。

  据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方也未抗诉,上诉期满后判决生效。按3年半刑期,2008年11月被抓的黄俊钦于今年5月25日获释。此外,黄俊钦的妻子陈若文因与黄俊钦共犯偷越边境罪,获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为何3罪并罚判了3年半?

  2006年,公安部启动了对黄俊钦的立案调查。当时主办“中行骗贷案”的就是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2008年1月,黄俊钦得知相怀珠想让其女儿保送进清华大学,便积极运作此事。其间,黄俊钦托下属多次向相怀珠转达希望尽快结案,以减少对新恒基公司的负面影响。相怀珠答应了此事,在新恒基公司与中行达成还款协议后,相怀珠建议做撤销案件处理。

  此后,因保送相怀珠女儿上学的事情没有办成,黄俊钦托下属将人民币20万元交予相怀珠夫妇。新恒基公司涉嫌贷款诈骗的案件后于2008年下半年获公安部撤案处理。

  不过,在短短3个月后,黄氏兄弟案发被抓,并抖出了行贿相怀珠的事情,相怀珠最终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相怀珠妻子李善娟被判有期徒刑1年7个月。而黄俊钦和新恒基公司则被控单位行贿20万元,其“中行骗贷案”也被翻出并被公诉。

  黄俊钦的内幕交易罪涉及他在ST金泰上的1720万获利。2007年7月前后,*ST金泰因重组事宜接连出42个涨停板,股价从3.96元一直涨至26.58元,堪称A股之最。

  法院审理查明,作为ST金泰的董事长及该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黄俊钦于2006年9月接受上市公司总经理的建议,同意向该公司注入优质地产项目资产。后黄俊钦于2007年2月9日至3月5日间,指令人员累计买入“ST金泰”、“*ST金泰”股票282余万股,成交额1011万余元。2007年7月9日,山东金泰上市公司公告披露了相关信息后,黄俊钦指令将282万余股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额共计人民币2731万余元,获利1720余万元。

  黄俊钦的偷越边境罪是夫妻共同犯罪。黄俊钦曾向陈若文提供了1份身份信息虚假的港澳通行证。陈若文使用这个假证件,在4个半月时间内出入边境达30余次。

  今年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黄俊钦有期徒刑两年半,以单位行贿罪判处黄俊钦有期徒刑1年,以偷越边境罪判处黄俊钦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最终对黄俊钦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1000元。此外,被告单位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犯内幕交易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被告单位北京市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为何4亿元合同诈骗不成立?

  2008年11月26日,黄俊钦案发被抓,其弟黄光裕则在半个月前已被警方带走调查,后黄光裕获刑14年、罚没8个亿。2010年7月,检方对黄俊钦提起公诉,44岁的黄俊钦被控合同诈骗、内幕交易、偷越边境、单位行贿4项罪名。

  针对合同诈骗罪,检方指控,1996年至1997年,黄俊钦为解决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资金,指使新恒基公司副总杨力夫用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北京市恒基电器公司的名义,虚构急需采购进口家用电器以满足市场需求的贷款理由,先后骗取中行北京分行贷款2.09亿元。此外,黄俊钦与新恒基副总于星旺、杨力夫预谋后,使用编造的北京静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冒用该公司名义,先后骗取中行北京分行的外汇贷款150万美元,流动资金贷款1.5亿元人民币。1997年,黄俊钦用假按揭的方式,再骗中行北京分行的楼宇按揭外汇贷款877.551万美元。案发后,新恒基总公司将4亿余元贷款本金全部归还。

  检方认为,黄俊钦、于星旺、杨力夫、周武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名义或者冒用其他单位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大肆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宣告3名被告人无罪。法院审理查明,虽然黄俊钦等人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虚假材料,但黄俊钦向银行抵押了鹏润大厦的部分资产,涉案抵押物经数次评估,价值均足以抵偿贷款。“打个比方,我借你8块钱,但是押了个价值10块钱的东西在你手里。我还不上8块钱,10块钱的东西就归你了。这就很难证明我主观上是要骗走这8块钱。”法律人士分析说,合同诈骗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院认为,黄俊钦等人向银行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抵押物价值均足以抵偿贷款,银行在贷款人不清偿债务时,可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清偿抵押物的权利来获得救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黄俊钦对取得的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法院不予认定。

  法律人士分析,黄俊钦的行为如果准确定性,应属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在于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不过,《刑法修正案(六)》是于2006年施行,而黄俊钦的行为发生在1996年和1997年,根据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不能适用于此案。 (邱伟)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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