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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翁提供自己住所当淫窝 未获利仍构成犯罪

2012年06月20日 20: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徐州6月20日电 (李东艳 马以轩)一老汉为了图卖淫女能负责他的日常吃喝,先后多次免费容留、介绍他人在自己的住所与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不料为此付出沉重代价。20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该起案件,已年逾五旬的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现年54岁的陈某孤身一人,住在新沂某镇的一间小房子里。2011年9月,一个偶然的机会,陈某认识了妇女张某,二人很快住在了一起,陈某也知道了张某的身份竟是一个卖淫女。其后,陈某在与他人闲聊的过程中,提到张某一事,其中有人便提出可以与张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从2011年9月开始至2012年3月间,陈某先后多次将自己的住所免费提供给张某从事卖淫活动。在此期间,陈某介绍、容留许某、苏某、郭某等人与张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2012年3月13日,张某在陈某的住所内再次与许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不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归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辩称只是图张某能负责他的日常吃喝,自己也只提供了场所,并没有从中获取利益,不应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为他人卖淫嫖娼活动引见、撮合,提供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关于陈某提出其不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行为人只要具有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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