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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母亲权益受损 外孙女代母状告“卖房”外婆

2012年06月25日 17:19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因母亲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罗小姐无奈之下代自小智力残疾的母亲出面,将外婆告上法庭。日前,徐汇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房屋纠纷案,罗小姐的外婆张老太因擅自出售沈女士拥有产权的房产,被判赔偿18万元。

  由于沈女士自小智力残疾,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其母张老太作为法定监护人,与其常年生活在一起。1998年房屋动迁时,两人作为动迁安置对象,取得徐汇区龙吟路一套房屋的产权。1999年7月,张老太以个人名义将这套房屋的产权买下。2005年1月,张老太将这套房屋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先生。2008年7月,张老太的儿子即罗小姐的舅舅沈先生,又以39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屋买回。对此,沈女士的女儿罗小姐非常气愤,认为外婆和舅舅恶意串通侵害母亲的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0万元。

  作为舅舅的沈先生觉得罗小姐此举不可思议。他首先质疑罗小姐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的资格,认为自己的母亲才是妹妹的合法监护人。他对动迁情况无异议,但称动迁安置房中多出来的面积是自己出资的,且购买产权也是自己出资的。同时,他认为自己作为善意第三人购得这套房屋没有任何问题,当时母亲将房屋卖给外人自己也不知情。张老太则当庭不同意罗小姐的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中沈女士的监护权问题,法院认为已经转移。徐汇区法院查明,2009年11月,张老太同意将沈女士的户籍迁入罗小姐现在的住址,同时沈女士的退休证、工资卡等证件也均移交给了罗小姐。虽然监护权没有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但实际上已经发生了转移。关于争议房屋,法院认为沈女士作为动迁安置对象,是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张老太在购买争议房屋时未考虑沈女士的利益,同时又擅自出售给案外人,均侵犯了沈女士的合法权益,故判决张老太赔偿沈女士18万元。 (通讯员 马超 记者 袁玮)

【编辑: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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