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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强化监督成预算法修改核心 国家秘密不能成借口(2)

2012年06月28日 15:19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国家秘密’不能成为借口”

  记者:这两年,公开“三公”经费一直是公众和新闻媒体讨论的热点。与之相关的,是整体预算公开的问题。

  刘剑文:是的,公开是监督的前提。预算公开,有利于保障民众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预算管理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预算公开既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

  强化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就要提高预算公开的深度和广度。预算公开,既涉及到对立法机关的公开,也涉及面向全社会的公开。预算法修改中应同时体现政府部门的自我监督、人大监督、民众监督和媒体监督,构建对政府预算活动的多维监督机制。我高兴地看到,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了许多新的制度设计,比如规定报送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公共预算一般收支至少编列到款,重点支出至少编列到项;草案还增加规定,经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记者:我们也注意到,草案强调向社会公开预算时,“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刘剑文:预算中涉及国防等一些内容不予公开,这是合理的。但总的来说,我认为需要对“国家秘密”进行尽可能明确的限定。公共财政不需要保密的就尽量不要保密,“国家秘密”不能成为政府拒绝公开预算的借口。

  还有一个问题,现在不少人大代表包括一些财税专家都反映预算看不懂。如果他们都难以理解预算草案的内容,那么普通民众读起来就更为困难。因此,预算公开的内容应尽量细化到预算案的具体款和项,在写法上应让中等文化水平的公众都能读懂预算报告,这样才能真正起到监督政府财政收支的作用。

  “地方政府发债不妨放一放”

  记者:近几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多万亿元,积累了不少风险。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再次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对此您怎么看?

  刘剑文:地方政府能否发行公债,是一个关键的争议点。对此,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鉴于部分地方政府面临财政压力,应适当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的权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缺乏配套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发行地方债可能会带来较大的地方债务风险。

  我认为,从长远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鉴于欧洲债务危机的教训,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地方发行债券问题绝不是件简单的事,应格外谨慎。国外地方债券制度的建立有财政紧急状态应对制度等与之匹配,我国显然还不具备这些制度。

  总之,地方债券制度的建立一定要放在我国整体财政体制改革中来考虑,不能孤立地出现。面对争议,不妨放一放,看看再说。(记者 王逸吟 殷 泓)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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