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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首明确“精神慰藉”内容

2012年07月02日 13:31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用法律描绘“老有所养”蓝图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关心老人的今天,就是关心自己的明天。

  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口已经达到1.78亿,占人口的13.26%。我国每年老年人口增长3.3%,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分组审议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面对老龄化日益明显的趋势,适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为了从法律上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完善这部法律展开了热议。

  应大力发展社会服务助力居家养老

  按照我国目前的国情,单纯靠家庭或养老机构养老已经不符合现实情况。对此,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蔡昉委员认为,此次修订结合国情和国际经验,提出了“居家养老”的模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改变。但草案对社区依托的能力建设规定还不够多,内容不是特别明确,约束性不够强。

  “养老问题对中国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怎么强调都不过分。我认为草案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的保障,包括保障内容和水平,以及财力的保障做出规定,把其确定为政府的责任。”蔡昉委员说。

  他特别指出,养老服务保障应当是真正意义上的养老需求,而不是目前社区提供的文体、休闲服务。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荣喜指出,草案明确了在社会服务中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的责任,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增强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并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胡振鹏委员则进一步建议加强对老年人服务工作者的培训和教育。“不管是居家养老也好,还是到养老院去养老也好,都要有人服务,而我们现在最缺的就是服务人员。老年人服务业是一个很大的产业,希望大力支持与扶持。”

  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打造宜居环境

  目前,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一些地方由于缺乏前瞻性,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已经出现一些不利于老年人生活的硬件环境缺陷或者隐患。随着失能和高龄老年人的持续增多,这些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对此,修订草案特别设立了“宜居环境”专章,这也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陈斯喜委员认为,“宜居环境”是一个非常新的理念。“宜居”比较突出的是“无障碍设施”,这过去只是在残疾人保障法中进行了规定,但是现在看来,很多老年人也是处于失能、半失能状态,也需要一些适宜老年人生活的环境。

  在肯定这一新理念的同时,唐世礼委员建议增加可操作性。他指出,草案规定“国家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在城市比较好落实,但在老年人人口众多、居住分散、经济相对贫困的农村地区,老年宜居住宅的规划、开发和建设难以落到实处。

  “精神慰藉”入法有助弘扬孝道文化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明确了“精神慰藉”的内容,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本来‘精神慰藉’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但道德和法律都是人的一种行为规范,实践中有些很难完全区别得很清楚。”陈斯喜委员认为,许多法律规范都是鼓励性、引导性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把“精神慰藉”作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一项内容,有利于弘扬尊老敬老精神,弘扬我国传统孝道文化。

  张学忠委员也指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从家庭做起,从家庭的每个成员做起。传统中国非常讲究“孝道”,对于家庭来说,当前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子女仍将是养老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在家庭中要大力弘扬“孝”这一中华民族一向推崇的传统美德。(记者 殷泓 王逸吟)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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