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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贪图高额利息陷民间借贷圈套 借款人玩失踪

2012年07月02日 16:11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手头有点闲钱,觉得存银行利息太少,炒股风险太大,有朋友介绍可以通过贷款中介把钱借贷给需要的人,几个月的时间就可以收获10%的利息,而且对方用房产做抵押,可保万无一失……”50多岁的余女士是第一次接触这种“民间借贷”,在高利率的诱惑下她欣然借出了30万元,可是她没想到,此后等待她的是一步一步精心设计好的圈套。

  记者了解到,这几年民间借贷中介发展势头相当红火,不少担保公司、中介公司,甚至房产公司都涉足其中,他们借鉴国外的P2P(个人对个人)贷款模式,进行中介居间服务,给投资人和融资人提供一个平台,一些机构许诺年利率在20%以上,远高于银行理财产品,得到不少投资者的青睐。然而这些公司规模大小不一,水平良莠不齐,运作方式也大相径庭,其风险到底有多大?余女士的遭遇为我们揭开了“万无一失”背后的那些致命漏洞。

  有房产做抵押

  放心借出30万

  “要不是贪图高额利息,也不会发生后来这些事。”说这话的时候,余女士依然充满着懊悔。当时一个熟人找到她,称有一个“以钱生钱”的好机会,“拿出30万元,3个月之后就可以收获10%的利息,净赚3万元。”余女士和家人一听,都有点心动,可是又担心里面有风险甚至骗局。那个熟人是做贷款中介的,他表示,他们公司已经做过很多这样的业务,借款人3个月之后保证连本带利还款,而且以房产做抵押,万无一失,他们中介不摸钱,只是撮合借贷双方,向借款人收取3万元的中介服务费。

  通过中介的介绍,余女士见到了借款人刘玲(化名),刘是个中年妇女。他向余女士出示了一个写着本人名字的房产证,那是海淀区一套30多平方米的房子,市值大约50多万元,价值远远超过借贷数目。她表示将按照中介的要求把房产证交给余女士做抵押,并且到公证处签署一份协议,授权余女士3个月后可以买卖这套房子。“如果到时候她还不上钱,你就可以直接把房子卖了,只赚不赔。”中介表示。余女士拿着房产证,亲自实地考察了一番,房子确实存在,她这才放下心来,在中介的陪同下,双方一起来到了公证处。

  在公证处,刘玲和余女士签署了一个委托卖房协议,由于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刘玲的丈夫赵勇(化名)也到场并签字。协议写明,房主刘玲授权余女士,3个月之后,余女士有权出售此房产,并领取房款,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拿到房产证和公证书,余女士才完全放了心,把钱借给了刘玲,刘玲当场写了一个收条,称3个月后连本带利还款。

  “当时,我本想和刘玲还有中介签一个三方合同,但中介没答应,他们表示只是撮合借贷双方成交,牵线搭桥,没有其他的责任义务。我一想,房子在我手里,又有了公证书,怎么也不会亏本,也就没再要求。”余女士深为自己这个疏忽而后悔。

  借款人玩失踪

  抵押房产过户

  很快3个月过去了,到了还款时间,余女士打电话找刘玲,总也打不通,委托贷款中介的熟人去找,中介也称找不到。余女士有点心慌,找到刘玲家,也就是海淀那处曾经公证的房产。敲开门之后,出来的并非刘玲,却是一个不认识的男人,男人自称他是赵勇,刘玲的前夫,他们已经离婚将近10年了。

  余女士记得“赵勇”这个名字,在公证处,陪同刘玲一起来的那个人就叫赵勇,刘玲介绍是她丈夫,可两个赵勇却明显不是同一个人。余女士向这个赵勇追问刘玲在哪里,赵勇回答,他也不知道,还愤愤地表示:“她都骗了好几个人了,我净替她还债了。”余女士记得当初刘玲带她来看房的时候,房里无人居住,是刘玲自己拿钥匙开的门,可赵勇却说这些年自己一直居住在这里,他和刘玲离婚之后,房子归他和女儿住。

  这时,余女士已经意识到自己可能受骗上当了,但是房产证和公证书又让她存了侥幸之心,觉得自己不至于全盘皆输。“我立刻到了海淀房管局,询问这套房子过户的事情,没想到房管局答复说,房产目前是冻结状态,不能过户。”但为什么房子会冻结,工作人员没有说,余女士询问中介公司的熟人,他称根本不知道这个情况。

  “那段日子,我是心急如焚,刘玲那个骗子肯定是找不到了,所有的希望就是这套房子,我隔三差五就去房管局打听,看什么时候能够解除冻结。”大约过了几个月,余女士忽然被告知冻结已经解除,这套房子可以过户了。“当时我立刻拿着所有的材料去办理手续,很顺利地把房子过到了我儿子的名下,看着房产证写上了我儿子的名字,我的一颗心才算放下,这笔钱好歹没有亏掉。”

  实际产权有变 过户手续无效

  然而事情不像余女士想的那样顺利,房子到手没多长时间,余女士和儿子忽然接到海淀法院通知,他们作为一个案件的第三人,法院需要向他们询问一些情况。到了法院才知道,他们被卷进了一起行政诉讼官司,案件的原告正是刘玲和赵勇的女儿赵娜(化名),她称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真正的产权人,赵娜状告住建委,要求撤销几个月前房子过户给余女士儿子的手续,收回房屋产权。

  这场官司打得基本上没有什么悬念,因为赵娜的手上有两个很关键的证据,一个是她父母,也就是刘玲和赵勇10年前的一纸离婚协议,协议白纸黑字地写着:“离婚后,房子归男方和女儿使用,产权归女儿。”所以虽然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刘玲,但实际产权却在女儿赵娜手中。另一个证据则来自公证处,公证处出具了一份“申请复查并撤销公证的答复”,由于真赵勇找到公证处并证明了自己的身份,公证处认定当初和余女士一起来办公证的显然是假赵勇,所以他的签字是无效的,导致这份公证也是无效的,所以,最终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的决定。

  根据这些证据,最后法院认为,住建委的这项过户不成立,房屋过户给余女士的儿子是无效的,房产仍旧归赵娜所有。“明明已经到手的房子却又飞掉了,折腾了两年,最后我们是血本无归。”余女士欲哭无泪,“前后想一想,我觉得这肯定是对方精心布置的一个局,赵玲的前夫也曾经无意中说过,赵玲用这套房子骗过好几个人了,而且她找人假冒丈夫去办公证的手法非常纯熟,假身份证、户口本一应俱全,无论是公证处还是贷款中介,都没有识破,我就这样一步一步掉进了这个陷阱。”

  没有三方合同 中介推掉责任

  日前,余女士已经以刘玲诈骗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可是刘玲“人间蒸发”,至今下落不明。余女士多次找到贷款中介的那个熟人,对方却称,遇到骗子他们也没有办法,他们只是撮合服务,不提供担保,而且当时也没有签订三方合同,所以他们不承担责任。

  借贷中介到底该承担什么责任?记者电话询问了几家本市开展民间借贷业务的中介和担保公司,发现他们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式存在很大差别,说法也不尽相同。

  一家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告诉记者,他们除了提供中介服务,还提供风险担保,“现在借款人的抵押物大多是房产,达成贷款意向后,三方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借款人将房产抵押,房管部门向放款人开具他项权证,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担保公司和放款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由公证部门提供公证,确保法律效力;担保公司会对放款人所贷出款项进行担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在三天内代为偿付,借款人为此支付一定数额的担保费。”

  而一些规模较小的贷款中介则明确表示“不提供担保”,“我们只是为放款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双方签一个借款协议,放款人根据对借款人的调查和判断,自己承担风险,钱款不会经过我们手,我们只是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这种中介承诺的收益率通常高于一般的担保公司,经常高达20%以上。

  事先选好担保 免得风险自担

  记者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借贷利率没有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就不算高利贷,而一些借贷中介动辄20%的利率明显已经超出合法范畴,却无人监管,“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还没有出台,这也使民间借贷的监管仍处于缺位状态。”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张雁峰律师表示,“对于参与投资的市民来说,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投资合同,投资者应该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风险承担模式进行约定,避免纠纷。”

  张律师分析,余女士之所以陷入借贷陷阱,最大的一个疏忽就是没有签订贷款三方合同,这是借贷中介规避自己责任的行为,导致日后出现问题维权困难。“在这起诈骗案件中,贷款中介难逃责任,因为是他们提供了一个骗子信息,导致余女士受骗,即使没有签合同,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收取了中介费,也可以依法追偿他们的责任。”

  另外他认为,公证处也有一定的过错,“他们没有尽到核实当事人身份的责任,造成了错误的公证,让骗子有机可乘,给公证人造成了损失。”他建议余女士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抓捕骗子的同时,可以就这两个责任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张律师表示,规避借贷风险最关键的是担保。担保如同“双重保险”,意味着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由担保公司代为偿付,这种制度促使担保公司必须一丝不苟地做好对借款人的风险管理工作,如对房产真实性、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详尽调查和核实,以及对逾期客户进行坚决追讨和专业化的财产变现。

  对于目前最流行的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借贷方式,张律师表示,借款之前一定要到房管局核实房产情况,登记抵押,同时在合同中最好约定,如果房屋产权出现问题,中介要赔偿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民间借贷目前的情况是收益高、风险大、法规不健全,一旦出现问题,放款人要独自承担风险,因此,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选择规范的有实力的担保公司。”(张鹏)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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