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常丈夫棒杀路人 分居妻子被判赔偿3.9万元
参与互动(0)黎某无故用木棍将路过家门口的老人殴打致死,经过警方司法鉴定,认为其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过死者家属仍然将黎某及其妻陈某诉至法院索赔。虽然陈某认为她与黎某已经分居多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她需担责。昨日(9日)上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由于未尽监护责任,赔偿死者家属3.9万元。
2011年7月26日下午,70多岁老人老李经过黎某家的禾场时,突然遭到黎某用木棍连续殴打其头部,当场倒地死亡。案发后邕宁公安分局民警接警出动,将黎某抓获。
在讯问中,办案民警发现,黎某交代作案动机时逻辑混乱,说死者老李用电脑高音喇叭害死自己的母亲。发现黎某精神异常后,民警申请对黎某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确定黎某为精神分裂症正在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虽然黎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老李的弟弟李某仍将黎某及其妻陈某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他认为,陈某是黎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对哥哥老李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8万元。对此,陈某辩称,她与丈夫黎某分居多年,与小孩在外居住,就连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都不知道,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即使她是黎某的监护人,也只有在黎某的个人财产不足赔偿时,才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陈某称其与黎某已经分居多年,不知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说辞,法院指出,经向公安机关调取的询问笔录,证实黎某已经患精神分裂症十几年,曾经在精神病院治疗过,出院后也没有康复。且本案发生在陈某与被告黎某婚姻存续期间,陈某是否与黎某分居,不是减轻或者免除陈某监护责任的法定事由,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经核算各项损失,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7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陈某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2.3万元、丧葬费1.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3.9万元。(记者郑芳 通讯员郑吓保 周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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