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拟出规深化行政过错问责 违规严重责令辞职

济南将出台意见“加码”行政过错问责——不限单一告诫,重者责令辞职
如果群众去机关单位办事,遭遇“门难进、脸难看、踢皮球”等行为,机关人员将被问责。记者日前获悉,《济南市行政过错问责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集立法意见,“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过错,都将受到追究与处理。八种追责形式改变了传统“行政告诫”的单一问责方式,轻者作出书面检查,重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因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要向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记者发现,工作作风懈怠、服务态度恶劣,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被包括在问责范围内。同样广受百姓诟病的违法查封、扣押、没收、征收、征用财物,违反规定乱收费,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证件也在“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之列。
“《办法》基本包含了行政过错问责情形的全部内容,避免了过去问责范围概括不全的问题。”济南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检举、控告、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有责任调查处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名检举、投诉、控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调查处理情况要进行反馈,并应当自受理或决定调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是否予以问责的处理决定。
《办法》设定了8种行政问责形式,轻至作出书面检查,重至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改变了过去《行政告诫办法》中只有“行政告诫”的单一问责方式。《办法》还规定,发生当事人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隐瞒过错事实真相,干扰、阻碍对过错责任调查处理等行为应当从重追究责任。(记者 张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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