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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三人殒命自家附近水塘 挖土人与村委会赔41万余元

2012年07月31日 14: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南京7月31日电(张燮 朱晓颖)一个原本只有1.5米左右水深的水塘经韩勇挖土之后达到3、4米之深,因周围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李丽带着她的两个孩子在水塘边玩耍时不幸殒命这个水塘。31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该起取土后加深水塘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院一审认定村委会应履行与李丽及孩子家人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而韩勇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家住江苏新沂某村的陈平与李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开始同居生活,并分别于2006年、2008年生育一子一女。

  去年11月20日下午,李丽带着两个孩子在其家附近的水塘边玩耍时,不慎一起跌落水塘中并溺水身亡。而事发现场水塘水深原有1.5米左右,去年上半年,因同村村民韩勇家中建房取土和用水需要,便在该水塘里挖土,致使水塘水深达到3、4米左右。

  陈平及家人无法接受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他们认为韩勇及村委会对这起死亡事故均难辞其咎,并曾失去理智的到韩勇家砸毁了部分家具。12月9日,陈平及李丽家人与村委会经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约定由村委会一次性赔偿陈平及李丽家人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但村委会并没有履行上述协议。其后,没有得到赔偿的陈平及李丽家人便将韩勇、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陈平及李丽家人的起诉,村委会认为村里没有制止韩勇的取土行为确实存在责任,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但韩勇认为其取土行为并不是造成李丽及两个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必然的联系,请求法院驳回对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韩勇因家中建房取土和用水需要,挖土致使水塘达3、4米之深,其挖塘后没有对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客观上已对周围的居住人员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危险,故韩勇的挖土行为与李丽及两个孩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村委会作为发生事故的水塘及其土地所有人,对村民韩勇的挖塘行为没有及时制止且监管不力,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村委会就其应承担的责任与陈平及李丽家人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且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庭审中,村委会也未对该民事赔偿协议提出异议,故村委会应按照协议约定赔偿陈平及李丽家人;而李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未尽到安全谨慎注意及监护义务,导致其与子女三人均落水死亡,自身亦存在过错。

  最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经过计算,法院确定由村委会赔偿陈平186667元,赔偿李丽家人93333元,由韩勇按20%比例赔偿陈平91210元,赔偿李丽家人45605元。(文中人物系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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