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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最高检:检察介入调查在一些地方受严重干扰(图)(2)

2012年08月03日 06:5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五大机制为调查“保驾”

  “能取得现在的成绩,与我们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机制体制有很大关系。”这位负责人感慨地说。

  他介绍,2012年最高检与中纪委、监察部等协调配合,印发了《重大复杂渎职侵权犯罪专案调查工作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大复杂渎职侵权犯罪进行专项调查的机制,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犯罪的调查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此之前,最高检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于2011年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意见》,为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提供了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同样不可或缺。2006年,最高检会同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2007年,又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有效查办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位负责人介绍,在这方面,最高检先后参与制定了《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多个司法解释。

  此外,最高检还在渎职侵权检察厅专门成立了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全国部分检察院也相继建立了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构,为有效地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机构保障。

  查办中“四难”仍旧存在

  地位中立的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能够有效避免“先行政,后司法”可能出现的渎职、包庇,尽可能挤压作假空间,这也是公众对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报以厚望的重要原因。

  “然而,从司法实践看,目前检察机关介入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工作也遇到一些问题,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和处理难以及干扰阻力大的问题在个别地方还严重存在。”对此,最高检渎检厅有关负责人并没有回避。

  他表示,个别地方对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工作存在不理解、不支持和不配合的问题;有的地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不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成立调查组时不按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调查;有的地方行政执法与刑事追究相衔接机制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检察机关。

  据透露,为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最高检下半年将在继续推进查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犯罪联席会议机制建设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继续推动建立非法干预查办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政问责与情况沟通协调机制,解决查办案件中干扰阻力大的问题,营造良好的执法办案环境;

  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设,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推动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细则,加强对不移送案件和明显违法行政案件的监督;

  继续推进建立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构和检察调查专员制度建设,为案件查办提供机构和人员保障;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检察机关介入重大事故调查机制,做到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工作同步开展、同步推进,共同发挥好调查事故的作用等。(记者 李娜)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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