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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原市长助理行贿受贿一审获刑十年半

2012年08月17日 09:44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江西)宜春原市长助理刘德生一审获刑十年半

  被一审法院认定多次向宋晨光行贿共计12万元收受他人贿赂14万元

  因多次向曾任宜春市委书记,原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江西省委统战部部长的宋晨光行贿,并多次收受他人贿赂,16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原江西省宜春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刘德生近日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万元。

  为谋取职务晋升等利益向宋晨光行贿

  2012年4月27日,原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宋晨光因先后多次索取、收受有关人员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3万余元,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而在此案中,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宋晨光为他人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有关人员款物。宋晨光受贿后帮助哪些人职务晋升?哪些人通过行贿宋晨光获得职务晋升?宋晨光案发后行贿人也在进一步查办中,原宜春市市长助理刘德生就是其中之一。

  调查显示,2004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前期间,刘德生为谋取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分多次向宋晨光行贿。

  据资料显示,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刘德生任宜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党组书记,中共袁州区委副书记,2007年1月开始,刘德生升任宜春市政府市长助理、党组成员。而刘德生升迁期间,宋晨光正在宜春担任市委书记。

  宋晨光案发后,2011年9月3日,宜春市市政府宜府字〔2011〕53号文件下发,免去刘德生的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职务。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江西省宜春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刘德生被一审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间,刘德生利用担任宜春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城管局局长、宜春市市长助理等职务便利,分别为江西省宜春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和江西富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房地产开发中谋取利益,分多次收受两人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4万元。

  此外,2004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前,刘德生为谋取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分多次送给宋晨光人民币共计12万元。(江南都市报 文/记者罗素静)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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