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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成都前工会主席状告公司索赔副总待遇45万(2)

2012年08月20日 16:11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起诉公司

  索赔45万“副总待遇”

  离开公司后,柴治在2010年3月向武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各项累计超过200余万,其中关于一项45万的索赔,针对的是工会主席应该享受副总待遇的问题。

  柴治提出,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工会主席应该享受行政副职的待遇,也就是副总的待遇。但她在任工会主席近三年的时间里,一直拿的是普通员工的工资,45万的索赔额是公司应按照副总待遇补发她的工资。具体是如何计算出这个额度的,柴治称该公司为上市公司,相关高管的待遇都有公告,她是按照公告中副总工资的平均标准算出来的。

  柴治说,她从当选之日起,就知道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但她从来没有要求过副总的待遇。不过,工会主席近三年的经历,柴治认为自己是在夹缝中生存,感觉很生气,所以才依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新进展

  成都中院 裁定重审

  在柴治与该公司的法律纷争中,由于公司不承认柴治的员工身份,认为柴治仅为该公司的兼职员工,导致目前这场诉讼进行了两年尚未结束。

  2010年7月5日,武侯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驳回了柴治的仲裁申请,认为柴治和该公司仅为劳动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随后,柴治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过2012年1月20日武侯法院也将起诉驳回,主要理由依旧围绕柴治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展开。紧接着,柴治上诉至成都中院。今年7月9日,成都中院作出裁定,认定一审法院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武侯法院重审。

  成都商报记者发现,在该案目前已进行的三次法律程序中,均未对柴治工会主席是否应该享受行政副职待遇作出说明。

  争议焦点

  行政副职待遇 法律无明确界定

  在这场拉锯战中,工会主席是否应该享受副总待遇,成为争议的焦点。

  公司:“行政副职待遇”国企才存在

  宋万忠称,川大智胜始终承认柴治的工会主席身份,在其任职期间是没有按照副总的待遇给她,但他认为,这是因为行政副职的待遇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按本单位副职配置。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政治、经济待遇。”《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则规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对此,宋万忠说,“公司并不是很清楚工会主席应该享受行政副职待遇这个规定。法律上的规定交由法院来裁判。”不过,宋万忠指出,在我国非国有制的企业里,工会主席要享受行政副职待遇,但这个行政副职待遇该如何界定,是经济待遇还是参加会议的待遇、或者是出门要配专车的待遇,这些在法律上不明确。柴治在当工会主席期间,“我们根据量化是给了报酬的”。

  同时,宋万忠认为,这种“行政副职的待遇”,应该在国有企业才存在。作为上市公司,领导层就是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不存在行政副职。公司法上也并没有行政副职的说法。不过宋万忠向记者坦言,在柴治之后,该公司的工会主席为该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

  市总工会:法律有规定 但落实有困难

  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此前也遇到过工会主席要求落实待遇的问题,但在工会的协调下,都得到了相应的补偿,没有进入司法途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工会主席的待遇问题,此案为成都第一例。

  该负责人称,工会主席享受行政副职的待遇,法律是有这样的规定,但在具体的落实中还存在一些困难。不过作为工会,要理直气壮来要求这个待遇。对于落实的难处,该负责人称,在非公和私营企业,通过民主选举出来的工会主席,经济待遇问题确实比较难得到保证。对于何为“行政副职待遇”?该负责人称,法律虽没有明确界定,但应该理解为企事业单位副总级别的待遇,包括经济收入和享有的各项权利。

  在该起案件中,柴治与川大智胜之间的劳动关系异常复杂。按照柴治的说法,2002年硕士毕业后,进入川大智胜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虽然与川大也签订了聘用协议,但一直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川大智胜公司工作。

  川大智胜公司则称,柴治一直都是川大的老师,在川大智胜公司只是兼职,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不过,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称,无论如何,柴治的工会主席身份是不应该得到质疑的,就算是兼职人员,也能当选为工会主席。(郑钰飞)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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