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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推广法新增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投入逐年增长

2012年08月31日 13: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8月31日电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3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农业技术推广法在农技推广保持措施方面增加了许多约束性的规定,其中,“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便是这次修法亮点之一。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闭幕。会议以143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和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刘振伟表示,这次农业技术推广法在农技推广的保持措施方面增加了许多约束性的规定,大概是五个方面:

  一是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其中的“按规定”,是指农业法和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增长幅度的要求,而且是逐年都要有增长。

  二是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和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针对有项目就干、没项目就看的问题,为实现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常态化,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目前,中央财政对重大农技推广项目已有专项支持,今后主要是逐步扩大规模和范围。农业发展基金是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但目前在一些地方落实不够好,今后执法中应加强监督检查。考虑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能力较强,基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情况,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这次修改的一个突破是,对于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中央财政也有提供补贴的责任。

  三是保障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保障有一个标准,就是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在岗人员工资收入要与基层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平均水平相衔接。

  四是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实验基地、生产资料和设备、设施等。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

  五是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以上五个方面若落实到位,将大大增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这是这次修法的一个亮点。”刘振伟表示。(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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