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手盗窃手机价值仅为百元 被抓后判刑3个月
2012年09月12日 16:35 来源:西宁晚报 参与互动(0)
因盗窃行人价值100元的手机,被告人史某某近日被城中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元,而这也是城中区法院第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扒手作出判决。
据了解,6月23日,被告人史某某伙同董某某在城中区地下商业街道中段将正在行走的市民景女士上衣口袋内的一部手机盗窃,在偷盗成功欲离开时被便衣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00元。根据城中区检察院的指控,城中区法院对史某某作出了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元的判决。(通讯员 金然 秦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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