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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男子25年间因盗窃“三进宫” 不思悔改再盗

2012年09月12日 22: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太原9月12日电(赵静 通讯员金有成)自1987年起,杨某曾先后三次因盗窃触犯刑法被判入狱,共获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出来时间不长,又故伎重施,盗窃财物。12日,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2月,杨某与党某(在逃)乘车从五台回太原途经大运路阳曲县大盂镇路段,看到北京天然气大盂加压站综合楼外观比较漂亮,于是便宜萌生盗窃的念头。杨某,征得了刘某(在逃)与党某的同意后。同月16日凌晨,杨某三人携带作案工具撬棍、改锥、断线钳子等进入楼内,撬开办公室门,从中盗窃两台电脑、一部相机、保险柜一台,并从保险柜内撬盗现金33300元。

  另查明,杨某于1987年3月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太原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有期徒刑四年;1993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3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杨某于2003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0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且所盗赃物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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