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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帮别人自己丢钱 律师:被帮助人应补偿

2012年09月20日 11:04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李辉的母亲因心脏病发作急需入院抢救,朋友刘某一听此事特意请了事假将李辉母亲送往医院。就在慌乱之间,刘某给公司办事用的1万元现金不见了。

  刘某当天带着公司的1万元现金开车去银行办业务,他刚刚开车出来不久就接到了好哥们李辉的电话。李辉告诉刘某自己的母亲突发心脏病,希望他能帮自己将母亲送往医院。离李辉家很近的刘某一听立即跟单位请了假,开车送李辉母子去医院。到医院后,刘某帮李辉将其母亲安顿好,里里外外忙乎了近两个小时,可是当他准备开车回公司时却发现公司的1万元现金不见了。

  刘某回忆说,钱是刚从公司会计手中取出来的,自己原本就是为了先去银行办事,因为李辉的电话才没有去成。尽管刘某报了警但这笔钱一直没能找到。刘某将此事告诉了李辉,可是李辉却没有任何表示,对于赔偿的事情也只字不提。刘某称自己因给李辉帮忙丢了钱,李辉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李辉不闻不问的态度让他很是寒心。可是李辉则不是这样认为,他称刘某出于好心帮自己送母亲看病和刘某丢钱是两件事,钱不是自己直接弄丢的,因此他不愿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融耀律师事务所的王梅律师说:李辉母亲突发重病,朋友刘某援手大力帮助这是值得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为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侵权人下落不明难以获得赔偿,或者侵权人的赔偿不足以完全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由其适当予以补偿。

  这里刘某因帮助李辉而丢了1万元公司的钱不应是赔偿的问题,而应该向李辉要求补偿。补偿是对刘某的损失进行安慰、补助。由于丢失的钱至今无法追回,那么受到帮助的李辉母子作为受益人应该对刘某进行补偿。(记者 张玮)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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