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一批法规规章今起施行 严控三公经费规模比例(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10月01日 00: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制售假劣药企业将入“黑名单”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今日起施行。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

  《规定》提出,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如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纳入“黑名单”,并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规定》明确了七种须被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行为。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欺骗、行贿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行为。

  根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及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也将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药品企业10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部门须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黑名单”。公布内容包括违法企业的名称、营业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规定》强调,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事项时,监管部门须对照“黑名单”中的信息进行审查。申请行政许可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企业,至少1年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家食药监局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监督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如发现违法行为,可向监管部门举报。

【编辑:卢岩】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