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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二人用汽油泼撒副镇长被判故意杀人

2012年10月22日 13:13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日前,宣城市中院审结张某、王某故意杀人二审案件,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与张某系母子关系。因家中房屋墙体开裂的维修问题未能如愿解决,王某、张某对宣州区某镇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副镇长钟某心生不满。王某提议携带汽油到钟某办公室,如问题不能如愿解决,便由王某将汽油倒于自己和钟某身上并点燃。2011年10月12日8时许,王某、张某携带汽油和打火机至钟某办公室后,张某将办公室门锁上,钟某见状便拨打手机求救,未果后试图抢夺汽油瓶,王某随即手握打火机从钟某身后抱住钟的腰部。在抢夺过程中,张某将汽油喷洒于钟某身上。钟某大声呼救,水东镇其他干部听到呼救声踹门入室,将王某、张某拉开。随即赶至的民警将王某、张某抓获。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王某、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年。宣判后,张某不服,以其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提出上诉。

  宣城市中院审理认为,王某、张某对钟某心存不满,在家预谋以汽油喷洒并点燃的方式杀害钟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随后两人到钟某办公室相互配合实施了锁门、向钟喷洒汽油、抱钟腰部等一系列行为,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张某共同策划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系共同犯罪。两人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再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原审判决综合王某、张某各自的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对其所作量刑适当。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刘燕)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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