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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 关注精神障碍患者权益

2012年10月23日 20: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10月23日电 题:中国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受关注

  中新社记者 郭金超 余湛奕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继续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强调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财产安全。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如同该法立法宗旨,在草案的三次审议过程中,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益是一以贯之的原则。

  2011年10月,该法草案首次审议时,中国卫生部部长陈竺指出,目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精神卫生问题之一,是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患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保障。

  其中如何断定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便是焦点之一,因为这事关患者的切身权利。

  对此,草案一审稿指出,这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实施住院治疗措施,必须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切实保护了患者的权利。同时,一审稿还曾规定诊断和复诊程序。

  但随后有关专家指出,鉴定和重新鉴定一般需60天,时间长,对患者不利。中华精神医学学会秘书长杨甫德也表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制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但规定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又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为此,在2012年8月草案二次审议时,草案将鉴定的性质明确为医学鉴定,并删掉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二审稿还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增加法律救济渠道,患者可以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提起诉讼。

  患者是否自愿住院也是关系其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草案二审稿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杨甫德认为,这是草案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精神障碍患者也是像普通人一样,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草案还注重对患者隐私的保护。在一审稿基础上,二审稿将相关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与此同时,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中国十分突出。据统计,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而实践中存在着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严重损害患者的权益。

  加之目前中国多数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没有开设精神科门诊,专业医务人员收入低、工作风险高等,也造成专业人才队伍的短缺。据北京回龙观医院统计,2006年至2011年间,该院医护人员共遭受躯体伤害369次,其中95.7%是来自病人伤害。作为亚洲最大的精神专科医院,该院职工的人均收入也仅相当于北京同级综合医院的一半,这使该院专业医护人员大量流失。凡此种种,都不利于患者的治疗、康复,损害其权益。

  在调研和审议过程中,立法者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如:草案二审稿作出规定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中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并明确提出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

  另外,23日的三审稿也新增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的津贴。”

  专家称,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稳定好这个队伍,也是对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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