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精神卫生立法更应对患者拓宽救济渠道
参与互动(0)精神卫生立法更应对患者拓宽救济渠道
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10月24日《新京报》)
《精神卫生法》草案甫一亮相,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部历时26载,几经波折,有些“难产”的精神卫生法终于开花结果,三审草案让公众看到了难得的进步。三审稿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明晰了患者的权利,争议多年的焦点诸如“强行收治”、“非自愿入院等”都将在法律层面得到界定。
住院医疗实行“自愿原则”,更是引来一片好评,“被精神病”的忧惧将距我们愈来愈远。一直以来,备受公众诟病的是精神病收治制度的缺陷,“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被收治”,这项制度屡屡成为权力失范,侵害普通民众合法权益的“工具”。
而实际上,舆论将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让普通人免于“被精神病”,忽略了新法草案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权利的重视不足,这或许才是更得关注的。
《精神卫生法》对患者的医疗权利重视不足,无疑是一种遗憾。据统计,我国重性精神病人已逾2000万,但目前能够获得基本药物免费治疗和住院救助的重性精神病人比例仍然很低,截至2011年9月底,全国仅有14020名重性精神病人享受到重大疾病补偿政策,如此少的患者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障揭示相关制度的欠缺。
知名律师丁锡奎说:“精神卫生立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这两者并非是对立的,保障好患者的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具有同一性。可以说,正是医疗保障的缺席,让家庭的监护责任过重。众所周知,精神疾病难以一次性根治,治疗费用高昂,尤其是一些有着暴力倾向的患者,从经济和身心上对其家人双重撕裂,致使整个家庭陷入绝望。
由于重性精神疾病没有纳入城乡大病医保制度,一些患者家属无奈地放弃监护,导致精神病患者流落街头,或者用一种极端的方式用铁链将患者锁在房间或笼子里,此类新闻屡屡见诸报端,这背后凸显的是对重性精神病患者权利救济的缺席,即医疗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即便患者和医疗机构都认为应该住院治疗,但囿于经济能力,患者也不得不最终放弃。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会让一部分重性患者流落街头,另一方面会让众多家庭返贫,陷入困境。这何尝又不是对公共利益的折损呢?
无司法救济则无权利保障。故而,只有将患者的医疗权利纳入法律范畴,将患者的权利保护置于法律框架内,患者的各项权利才能严格落实。应以制定《精神卫生法》为契机,拓宽救济保障渠道,增加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权利条款,将这个庞大的患者群体,纳入大病医疗保障体系,唯有此,精神病人才会真正迎来属于自己的春天。(侯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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