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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与样品有异可要求退货并索赔

2012年11月13日 14:24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市民王女士前不久在逛街时遇到了化妆品促销。据促销员的介绍,该品牌护肤品系法国制造,含有精油成分,具有美白效果,使用一周便可以见效。促销员给王女士使用了试用品,王女士对此很是心动,她当即购买了一套该品牌的护肤品。拿着自己刚买的商品,再比对试用品,王女士发现与其不同的是自己买的护肤品的包装上写着国内某生产商制造而非法国制造。对此,王女士提出异议,但商家表示产品的效果是一样的。回家坚持使用后,王女士发现自己的皮肤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王女士认为商品与样品有差距,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她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 仲裁说法:

  商家出售的护肤品与样品存在差距,他们应为此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王女士因受到欺诈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了产品,她可以要求退货并索赔。(记者 刘纯)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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