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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无风险致“司法黄牛”频现扰乱法律服务市场

2012年11月20日 07:2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暴利无风险致“司法黄牛”频现扰乱法律服务市场
图为挂有“法律咨询”字样的简易民房。

  关注理由

  司法界也有“黄牛”。他们通常以“保案件胜诉”的名义收取各种高额费用,或者直接向对方借钱借物。胜诉后把功劳归于自己,败诉后则将责任推给法院。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的“司法黄牛”,不仅常常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干扰了司法审判,增加了司法成本,给社会稳定造成了隐患。

  □视点关注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近三年来审理的60余起关于诉讼代理费纠纷的案件梳理发现,其中20余起案件中,“司法黄牛”利用诉讼代理人的角色对当事人进行诈骗、欺骗,其中一人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一人被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其余案件被判决返还财产。在其他代理费纠纷中,也隐约存在“司法黄牛”的身影。

  “‘司法黄牛’代理诉讼的案子太多了,据我们统计,仅今年1至9月,就发现有‘司法黄牛’代理的案件40余起。”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忠娣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以保证胜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

  近年来,部分不具备法律服务资格的公民,通过“挂靠”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方式,持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函,以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名义代理诉讼案件;或是直接毛遂自荐,取得当事人信任之后肆意代理诉讼案件。而诉讼过程中往往因为诉讼代理人的不专业和蓄意欺诈造成当事人的各种损失,更有甚者,以诈骗钱财为目的构成刑事犯罪。这些不规范履行代理诉讼义务、钻法律空子的不法分子被称为“司法黄牛”。

  “‘司法黄牛’最大的特点,就是告诉当事人,他能保证经他代理一定会胜诉,从而向当事人收取高额费用。”张忠娣说,而受骗者往往是弱势群体,文化层次相对较低、维权意识相对薄弱的当事人。这一点从“司法黄牛”活跃的范围不难看出。

  “司法黄牛”主要活动于城乡接合部或者偏远农村,或者在交警队、看守所附近,通常租赁简易民房,活动成本较低。通常利用当地非主流报刊,或者小广告方式,以“私家律师”名义发布广告,区别于正规律师,以显示“暗箱操作”能量,虚假承诺案件的胜诉概率。

  “司法黄牛”还常常利用“蹲点”和人际关系等非正常手段招揽案件。在某些城市的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可以发现,常年有挂靠人在此“蹲点”招揽案件,与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在镇江市金山西路25号,镇江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三大队门口正对面,记者来到一家挂有“法律咨询”牌子的简易门面房。李姓“老板”听说是来咨询交通事故索赔事宜的时候,非常热情地接待了记者,并说交通事故找他代理肯定能赢,而且能帮记者索赔1万元左右,但是要交给他服务费2000元。而当记者问他有无律师证时,他告诉记者这不重要。

  记者采访了解到,不仅在镇江,在盐城市、扬州市等都存在“司法黄牛”的身影。在盐城市盐都区法院发给江苏省高院的一份情况反映中,更是直指“司法黄牛”欺诈买断交通事故索赔权现象严重应引起重视。

  “司法黄牛”严重影响司法审判

  “司法黄牛”对司法审判究竟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在起诉阶段,‘司法黄牛’往往不把当事人带到法院,假冒当事人名义起诉,给法院留的当事人的电话都是自己的,致使法院无法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张忠娣告诉记者。

  张忠娣介绍,在审理阶段,“司法黄牛”则往往指导当事人实施诉讼突袭、故意拖延举证,有些甚至还会伪造证据。还有少数胁迫法官,给承办法官制造压力。与此同时,“司法黄牛”还会唆使当事人拒绝调解或不配合调解,以便于其代理的案件败诉后再上诉,继续向当事人索取费用。

  “‘司法黄牛’对审判工作带来的最大危害是,他们往往为达到提高收费的目的,向当事人索取跟法院法官‘拉关系费用’,或不顾当事人利益,刻意包揽整个诉讼活动,一旦不能胜诉或给当事人造成不利后果,就推卸责任,引发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怨气,从而产生涉诉上访。”张忠娣告诉记者。

  暴利无风险致“司法黄牛”猖獗

  说到“司法黄牛”频现的原因,张忠娣认为,首先是暴利的驱使。“他们做这行基本没有什么成本,他们的行头无非就是一个电话,一个皮包,几张纸头。而代理一个案件,他们少则开口两三千,多则上万。”

  对于“司法黄牛”来说,只要帮当事人把上诉状写好寄送到法院,案子基本上就算结了。“他们大多没有代理的能力,甚至连最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具备,所以,他不会去管审判结果。如果案子输了,他们会将责任推给法院,跟当事人说是法院判决不公。所以,对他们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张忠娣说。

  记者采访了解到,挂靠也为“司法黄牛”培育了土壤。“司法黄牛”通常挂靠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持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函,以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名义代理诉讼案件。通常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函中,案件代理人为2人,其中前一人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后一人即为挂靠人,实践中,通常只有挂靠人前来立案,并参与诉讼全过程。

  据润州区法院立案法官介绍,挂靠分为两种,一种是“人挂”,即挂靠在某一固定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挂靠人按年度缴纳费用;一种是“案挂”,即一次案件缴纳一次费用。

  公民个人代理监管存法律空白

  “司法黄牛”如此猖獗,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当诉求,还严重干扰了司法审判,增加了司法成本,给社会稳定造成了隐患。

  “‘司法黄牛’猖獗,暴露出的根本问题是,对无良无证公民个人代理案件监管还存在法律空白。目前民诉法规定,公民个人可以代理案件,但不得牟取利益。但是‘黄牛’有没有收当事人的钱,我们怎么去确认呢?”张忠娣认为。

  镇江市中院的一份调研报告建议,完善公民诉讼代理人制度,明确担任公民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的资格,并划分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入的诉讼程序范围;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的登记制度,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代理人进行行政登记和管理;完善代理程序规则,落实司法审查权和告知义务;赋予诉讼对方当事人异议权;加大对违法公民代理人的处罚力度,不断规范公民代理行为。

  该调研报告还建议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对部分挑刺架讼、无中生有的法律职业掮客,法院可与司法行政机关紧密合作,禁止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扬州市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中代理人、辩护人资格审查的若干规定》就要求,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提供诉讼代理或辩护服务牟取经济利益。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应当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代理或辩护资格进行审查。(图记者丁国锋 见习记者马超 通讯员王蒙)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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