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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未休“过期作废”? 律师:按天数给3倍酬劳

2012年11月20日 11:27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我今年的年假还没休呢,恐怕没机会再休了。”19日,一位在外企工作的张女士向记者诉起苦来。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上班族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休年假。律师提醒,按规定,单位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应该按天数给予3倍酬劳。

  上半年想着时间还早,说不定以后有急事需要用到年假,所以不准备休假。到了年中,又让有孩子的同事先休假。“十一”长假,彻底放松了一回,之后就没想起年假这回事。现在一转眼就到了11月中旬,眼看着2012年即将过去,再不休,遇上年终事情多,就更无法休了。11月,不少上班族忽然想起一件重要的事——我的年假还没休呢。

  张女士在东街口的一家外企上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她本来打算近期把年假休了,可部门主任告诉她,年底缺人手。“忙完了这阵再说,缓缓。”主任这么告诉张女士。可张女士心里清楚,12月肯定比11月忙,现在不休,就更不能指望12月了。

  快递员小李,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这份工作已经做了5年,始终没有休过年假。“休年假?从来都没想过这事,赚钱养家糊口最重要。”小李说。

  记者了解到,像张女士和小李这样,因为种种原因不能休年假的情况比比皆是,可有些单位却认为这是理所当然,年假“过期作废”,少有单位主动提及补休和补偿。

  就此,记者咨询了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陈伟坤律师。他表示,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也就是说,单位可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安排职工休年假,但如果遇到同一岗位过多员工请假,而影响到日常工作开展,单位可以不批准职工的年假申请,不过这需得到申请者本人的同意。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单位应按天数给予3倍酬劳。(记者 张旭)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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