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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原运输部长被判无期 有房产20余处

2012年11月27日 05:44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

  记者今日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阳煤集团运输部原部长张润明,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妻穆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其子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今年57岁的张润明曾任阳煤集团升华实业分公司总经理、运输部部长。2011年10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润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人民币310万元;判处张润明之子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人民币10万元;张妻穆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张润明非法所得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宣判下达后,被告人张润明、张某当即提出上诉,被告人穆某表示服从判决。

  经二审认定:2004年9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张润明利用职务之便,在水气管网工程改造、购买水、电表和在干部提拔任用等过程中,单独收受多人贿赂,共计7166960元。其间,张润明还与其子张某共同收受贿赂36.12万元。任职期间,被告人张润明还将自己的两台装载机、两辆汽车和一台推土机转租给自己管辖的单位,通过多结算费用等手段,从中贪污共计213300元。

  二审法院还审理查明,截至2010年4月被逮捕前,被告人张润明共有银行存款、债权、车辆、购物卡、黄金首饰和在阳泉、北京等地的住房20处,总计财产价值47372001.69元,除扣除其正当合法收入外,尚有27237924.33元人民币、美金1676元,不能说明其正当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审法院认为,张润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权,谋取非法利益,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全部罪名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润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1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穆某明知张润明的20万元人民币是受贿所得,仍然为其转存、保管,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维持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的原判。对被告人张润明,共计34979384.33元和1676元美金全部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霍雪飞)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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