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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2012年11月28日 11: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党的十八大报告深刻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报告通篇闪烁着法的光芒,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升到了治国理政新高度。

  将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法治更高层次发展目标,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事实一再表明,只有坚持法治理念和法治方法,才能有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平衡、协调好社会利益关系,奠定社会和谐稳定的民情、民意基础,群众才能从心底持久感受到法治下的幸福感。

  十八大报告强调,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不可小觑。

  发展的不平衡和收入差距拉大带来利益的失衡、分化和贫富差距的扩大。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一般说来,社会冲突根源于利益冲突特别是物质利益的冲突。利益越是分化,权力对资源分配公正性便越易受到怀疑,也就越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当前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但理性诉求相对缺失。利益分化的现实境况亟须将多元、复杂的利益关系制度化,构建更加公正的利益分配体系。要按照十八大报告的要求,“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统筹、协调好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竭力减少乃至避免矛盾的生成。

  十八大报告鲜明地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换而言之,法治要求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权威,以法律而非权力行使者喜好来治理国家和社会。权力滥用与法治是格格不入的,权钱、权情交易下必然导致权力对资源的分配出现失衡,破坏社会公平、公正秩序,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导致政令不畅,政策异变,弱化政府公信和权威。谣言之所以能一再惑众,“导火索”事件之所以会一再升级,与政府公信弱化无不相关。当前,权力滥用甚或是权力不文明行使都可能引起群众不满等情绪反应,为群体性纠纷积淀“情绪基础”。“法治的要义就是要对权力进行制约”,让权力像“玻璃缸中的金鱼”一样受到透明的监督,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遏制权力逐利,回归权力公共属性。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治理社会的最重要手段。法律具有的稳定性、可预测性等特点,使得公民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相对稳定,并能据此评价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其他手段难以比拟。其他手段如行政、经济等手段也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此外,法律作为化解社会纠纷的最终和最具权威的手段,决定了社会管理和服务中需以法治为基础。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既能减少甚至遏制矛盾的生成,也能调适群众对权益的心理预期。反之,则易扩大矛盾对抗性。矛盾扩大后,地方政府往往“不惜一切代价”,采用经济、行政等手段全力平息事态,维稳成本高昂,错误导向亦不容忽视。总之,法治越健全,法律落实越到位,群众心理预期就会越合理、正常,采取非理性手段表达、争取利益的行为就会减少。

  社会和谐需要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当前我国公民社会正在兴起,公民维权意识日益觉醒,如若制度化表达渠道不畅,则原本个别的、分散的利益诉求就会不断积累,犹如“雪球”越滚越大,矛盾越积越多,并形成“普遍情绪”。党的十八大将“协商民主制”载入了报告,强调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平等的协商民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它强调不同利益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利益表达,共同博弈达成协议以协调相互间利益关系,保证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能得到有效表达和尊重。上述功能实现的前提在于利益主体的参与权、表达权被固化于制并践于行,受到制度青睐和尊重,避免群众因协商过程“重在参与”而走向加大社会运行成本的非制度化表达。

  社会和谐需要人人守法。法治是一种秩序,法治秩序表明法律至上权威得以塑造,公民普遍守法成为一种常态,在解决社会冲突、定分止争中遵守法律规范,善于运用法律渠道和手段维权护利,而非动辄企图寻求权力的特殊庇佑。法律获得普遍认同和遵守,要求政府敬畏法律,坚持依法行政,重视利益分配公正、合理性;要求法院法官以法律为准绳准确适用法律,坚持能动司法,推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要求市场主体严格守法,依法创造经济收益;要求公民普遍守法,依法护权护利。守法首先要信仰法律。法律不被信仰,在价值多元、利益多样交织、冲突面前不遵守法律规范,则良好的社会秩序难以构筑。守法并非消极服从法律,还要求全体社会主体依法积极行使权利,依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或争取正当权益,努力在全社会展现出“人人守法、和谐共处”的生动局面。(作者邓金凤 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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