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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在中国或将面临更严格更准确法律制裁

2012年11月28日 16:19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网络侵权在中国或将面临更严格更准确法律制裁

  因与他人产生债务纠纷后,认为在互联网上遭到诽谤,江西省南昌市某公司董事长黄某将南昌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章某和国内多家网站告上法庭。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审理。

  据黄某称,2011年4月以来,章某及其所在公司在互联网上捏造、散布谣言,诽谤其为“诈骗犯”“骗子”等,随后这些诽谤信息广为传播。

  黄某认为,在他要求几家转播此信息的网站删除或断开侵权网页链接后,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导致自己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受到侵犯,造成精神上的重大打击和痛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中国类似的网络侵权事件日益增多。由于网络传播快、范围广,在网上散布谣言侵犯公民个体权利的危害更大。而且,此前由于种种原因,通过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的行为往往不了了之。

  随着中国社会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和一些地方法院对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视,构成犯罪的网络侵权将面临更加严格、准确地的法律制裁。

  随着微博等新兴网络社交媒体的普及,网络已经融入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界限越来模糊。

  陕西药家鑫杀人案虽然以药家鑫伏法告终,但其父药庆卫因认为受害方代理人张显在微博上编造事实,把药家鑫说成“官二代”“富二代”,引发网民对药家鑫父母产生仇恨,遂将张显告上法庭。

  今年7月31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显侵权行为成立,令其删除相关微博、博文,并在其微博、博客上连续30日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向药庆卫赔礼道歉,支付药庆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公证费5960元。

  法律界人士表示,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同现实生活中发表言论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是一致的,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世界,但在这个虚拟世界内散布谣言触犯了法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中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但是,如何界定在网上发生的侵权行为则给司法实践出了一道难题。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最大的尴尬是举证难、查证难。”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颜三忠教授认为,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点,加上网络证据随时可能被修改、删除,受害人举证成本高,对法院办案也提出更高要求。

  作为一种探索,2011年4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其中明确,网络用户明知为侵权内容而以营利为目的转载、跟帖,或为其他利益进行有组织地转载、跟帖的,从而造成侵权内容的扩散,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

  这不仅意味着网络侵权案件的立案门槛大大降低,也让借助公权力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更具可操作性。同时,江西还率先推行“网络法庭”试点,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莲花县、都昌县、鄱阳县、井冈山市5个县(市、区)基层法院成立了“网事审判庭”。

  对于这些探索,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邓辉给予积极评价,他认为,必须通过司法实践纠正虚拟世界无法可依的错误认识和倾向。

  “既要防止因言论表达自由的滥用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也要防止因过度强调对公民私权的保护而影响表达自由权的行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新规出台后,经过一年多来的实践,江西法院受理和审判了一批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有法律界人士呼吁,对构成犯罪的网络谣言予以惩治还需要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机构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记者胡锦武 陈君)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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