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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出口600元对内卖3000 价格歧视须严惩

2012年12月05日 09:11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从第三方市场研究公司奥维咨询了解到的数据是,目前滚筒洗衣机的出口平均价格只有100美元(约合623元人民币),但国内市场零售均价则达到3000元人民币以上,相差5倍(12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

  不止滚筒洗衣机是这样,很多商品都有类似情况,如前一阶段媒体报道的国内生产的奢侈品,很多国内售价比出口价格高许多。

  表面看,市场经济,商家以什么价格出售商品,是他们的自由,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外人不应该说什么。但是同样的商品,国内的消费者却要花几倍价钱才能买到,这实在让人不舒服。

  同一种商品对不同的消费者实施不同的价格,是一种价格歧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应实行相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售价,则构成价格歧视行为。

  价格歧视是一种重要的垄断定价行为,理由很简单。因为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所有的购买者都对同质产品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所有消费者都具有充分的知识,那么每一固定质量单位的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别就不存在了。因为任何试图比现有市场价格要价更高的产品销售者都将发现,没有人会向他们购买产品。

  但是在卖主为垄断者或寡头的市场中却不同。要么消费者掌握的信息不全面,对经营者价格难以发现,从而无法制止;要么在垄断市场中,即使消费者发现有价格歧视行为,也不得不接受。就拿滚筒洗衣机来说,目前国内洗衣机品牌共有140多个,但滚筒洗衣机品牌只有38个,而排名前三的品牌几乎占据了市场60%的份额,这使一些滚筒洗衣机企业实施价格歧视变得更加有恃无恐。

  价格歧视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很多国家都禁止这样的垄断定价行为。如美国反托拉斯法律制度一直将价格歧视作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研究和规范。根据《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的规定,从事商业的人在其商业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对同一等级和质量商品的买者实行价格歧视,如果价格歧视的结果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对商业的垄断,或对竞争造成其他损害,则是非法的。

  我国价格法第14条第5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少对价格歧视行为进行惩罚,所以一些企业变得更加肆无忌惮,以各种理由把国内的商品价格定得很高,损害消费者利益,伤害国人感情。(肖华)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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