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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张贴字报谩骂他人被诉诽谤获刑18个月

2012年12月05日 09:1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下午,被江苏省徐州市民刘永修等4名自诉人以诽谤罪起诉的中国矿业大学副教授王培荣,收到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11月30日作出的一审刑事自诉判决书。法院支持了自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培荣犯诽谤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刘永修、薛长玲、刘勃生、张志雄和被告人王培荣均住在徐州市泉山区风华园小区。自诉人刘永修曾担任小区居委会主任,薛长玲任社区党委书记,刘勃生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张志雄是小区居民。被告人王培荣则是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因为工作的原因产生矛盾,自2006年3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王培荣多次在风华园小区内张贴“大小字报”、在互联网上发帖,包含“刘永修是黑恶势力,贪污公款,私吞公共利益”、“薛长玲是黑恶势力、有侵吞财产、破坏风华园选举的犯罪行为”、“刘勃生系黑恶势力暴徒、以权谋私、有打砸抢犯罪行为”、“张志雄是黑恶势力、侵吞私分业主公共利益、在风华园社区打砸抢”等内容,连续对4名自诉人进行人身攻击、诋毁名誉。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培荣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故意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采取张贴“大小字报”、在互联网上发帖等形式,长期对他人进行公然诽谤、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尤其在有关部门对其所举报的内容作出调查并向其反馈后,仍然继续捏造、散布虚构事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自诉人控诉被告人王培荣犯诽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诉罪名成立。该案宣判后,法院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培荣的作案工具,并当庭对被告人王培荣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记者了解到,法院在审理期间曾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双方调解工作,但因双方立场和观点完全对立,均不同意调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丁国锋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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