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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伯玲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 被告获刑18年

2012年12月05日 23: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石家庄12月5日电 (黄芳 丁力辛)广受关注的王伯玲集资诈骗案5日在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黑龙江鑫丰伯老年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柏玲因犯集资诈骗罪共获刑18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5日对外通报了此案。经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伯玲(曾用名刘军),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光明村三组。2009年8月4日,为诈骗群众集资,王伯玲伙同贾占喜、王占奎(2人另案处理)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注册成立了黑龙江鑫丰伯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并于2010年3月10日更名为黑龙江鑫丰伯老年服务管理有限公司。3人对外谎称开发二道沟水电工程和秦皇岛鸿福老年护理院工程项目,以每股投资6800元、3个月后返还本息1万元高额利润为诱饵,在河间境内蛊惑群众投资,涉案金额达74.2255万。投资款由宋某办理手续后,汇到王伯玲的农业银行帐户上。案发后,仅有少量钱款返还群众。

  河间市人民法院认为,王伯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公民集资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悉,王伯玲曾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河间市人民法院是对前次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所新发现的罪作出当日判决的。鉴于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可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河间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伯玲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原判决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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