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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为牟利私自倒换钢厂动力煤 最高获刑15年

2012年12月06日 09:00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12人参与的职务侵占、敲诈勒索案,其中有酒钢4名职工,4人伙同他人,侵吞国家财产,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1年1月至6月期间,刘某、邓某经预谋,伙同为酒钢承运安北煤的货车车主张某、司机王某、陈某等人,将酒钢安北动力煤(以下简称动力煤)中途倒换为金塔七个井低品位煤后,利用酒钢公司储运部原料一作业区职工周某、马某、郭某、陈某的工作便利将低品位煤运至酒钢原料作业区。之后,周某、马某、郭某、陈某安排卸煤货位及用铲车将七个井低品位煤与其他安北煤掺和,达到蒙骗验配人员的目的,以次充好,从中牟利。其中刘某、邓某参与作案35起,倒换动力煤共7372.85吨,从中获利1010080.45元,破案后追回被盗动力煤4566.6吨,追回价值945286.2元,损失价值64794.25元;周某参与作案10起,倒换动力煤共1808.65吨,从中获利247785.05元,参与敲诈勒索现金17.9万元,得赃款10万元,破案后追回赃款10万元;马某参与作案18起,倒换动力煤共4594.25吨,从中获利629412.25元;郭某参与作案15起,倒换动力煤共2026吨,从中获利277562元;陈某参与作案3起,倒换动力煤共589.6吨,从中获利80775.2元;刘某敲诈勒索现金17.9万元,得赃款7.9万元,破案后赃款已全部追回;张某参与作案3起,倒换动力煤共243.25吨,从中获利33325.25元;王某参与作案3起,倒换动力煤共243.25吨,从中获利33325.25元;殷某参与作案3起,倒换动力煤共210.9吨,从中获利28893.3元;陈某参与作案两起,倒换动力煤共206.35吨,从中获利28269.95元。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公开宣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邓某各有期徒刑15年;以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周某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0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8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张某有期徒刑3年、王某有期徒刑两年、殷某、殷某某、陈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记者 高慧霞)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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