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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点煤气罐烧伤女友 获刑7年并判赔偿

2012年12月06日 09:32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男子丁某与女友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一怒之下点燃煤气罐烧伤同居女友,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昨天记者获悉,就民事赔偿部分,昌平法院判决丁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7万余元。

  年逾四旬的丁某和余某是男女朋友。因为感情不错,二人相恋后便在昌平区东小口镇租了一处房屋同居在一起。2011年3月的一天深夜11点,两人因为感情问题吵架。随着争吵越来越激烈,丁某的情绪也渐渐激动起来,一怒之下点燃了煤气罐,欲将女友余某烧死。余某极力挣脱,才逃离二人租住的房屋。后经医院诊断,余某的面部、双手及躯干被烧伤,经法医学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后丁某被抓获。2011年6月,昌平法院认定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因烧伤在医院住院治疗的余某将丁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余某称,丁某的行为在对自己身体造成极大伤害的同时,更对精神造成重创,但丁某的家人至今都未做出任何补偿。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请求法院判令丁某支付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万余元。

  丁某则不同意赔偿:“我不是故意烧伤她的,是她自己弄伤的,而且我已经被判刑了。”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记者王秋实)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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